今年頻發四類金融侵權案例
- 發佈時間:2015-11-14 01:29:31 來源:金陵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到銀行購買理財産品,簽完字才發現是份保險合同;保證18%的高收益,到期了卻連本金都沒著落;明明已約定10%的貸款利息,又被強行加收各種費用……種種金融消費“陷阱”,“坑錢”沒商量,維權卻不易。記者梳理了今年頻發的四類侵權案例,看看你遭遇過嗎?
1
銀行存款“不翼而飛”
【案例】
2015年5月,杭州聯合銀行儲戶近億元存款“失蹤”案8名涉案人員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該行古蕩支行文二分理處前負責人祝超菊通過誘騙持卡人輸入密碼,先後將42名客戶共計9505萬元的存款轉入邱某及其指定人員的銀行賬戶。
7月2日下午,興業銀行北海分行業務三部前負責人蘇瑜被廣西公安機關抓獲。
蘇瑜涉嫌通過“過橋貸款”的形式,騙取多名消費者資金,涉案數額巨大。
【點評】
中國銀監會副主席王兆星:銀行要對儲戶存款失蹤進行調查,不管是因為銀行管理或資訊系統漏洞,還是犯罪分子和銀行個別工作人員相互勾結造成對存款資金的詐騙,都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銀監會消費者保護局局長鄧智毅: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既要管好自己的人,不能一齣現問題就想撇清關係; 又要看好自己的門,不能讓那些有問題的資金“掮客”在銀行大堂內肆意遊蕩,找尋機會。
2
P2P問題平臺層出不窮
【案例】
河北“85後”青年小陳最近心情沮喪到極點,他投資的P2P平臺接連“爆雷”,20萬元“打了水漂”。一年前受網路廣告誘惑,他偷偷把25萬元婚房首付款拿去買P2P産品並很快獲得2萬元收益。可是今年10月開始,他投資的三個平臺有兩個出現提取現金困難,網站無法正常打開,平臺負責人也失去聯繫。
據網貸天眼數據中心統計,截至11月13日,全國P2P網貸問題平臺共計1101家。
【點評】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上應該實行“軟法先行”與“硬法托底”相結合。軟法先行,即由行業性組織、地方政府探索出臺一些規範、準則、公約等;硬法托底,即已生效的法律必須嚴格執行,尤其對涉及網際網路金融領域的集資詐騙必須嚴打。
3
銀行亂收費等屢禁不止
【案例】
近日北京昌平區的黃女士錯將5萬元現金存入已逝前夫的存摺,因無法取得前夫賬戶密碼,黃女士和銀行交涉要求退款遭拒。
武漢從事文體用品批發的個體戶小盧,在某股份制商業銀行貸款30萬元用於經營。儘管合同寫明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但銀行要求他在貸款發放後拿出10萬元“以貸轉存”,並額外收取了3000元諮詢費。僅湖北一省,截至今年10月已查出20家商業銀行存在利用優勢地位進行強制服務、強制收費,以及只收費不服務等違規問題。
【點評】黃震:主要原因是當前金融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對銀行出現這些霸權行為,消費者無力制約和評判,更沒有條件監督進而維護自身權益。光靠行政指令約束很難有足夠效果,處罰也畢竟是少數。建議成立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並允許消費者集體維權,將集體訴訟引入金融消費者保護裏。
4
資訊洩露銀行卡被盜刷
【案例】
2015年3月,杭州的王女士拿著面值2000元的易士支付卡去某超市購物,卻被商家告知雙方早就停止合作。8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公告稱,因大量違規挪用客戶備付金,造成資金鏈斷裂等嚴重問題,依法登出浙江易士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支付業務許可證》。
據央行支付結算司處長譚靜蕙介紹,個別特約商戶的POS機被外包機構人員改裝,造成部分銀行卡被偷錄和盜刷;一些支付機構的收單系統違規留存銀行卡敏感資訊併發生洩露,導致大量偽卡盜刷案件。
【點評】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保護消費者金融資訊安全很重要,已經出現的大面積第三方資訊洩露令人觸目驚心,應儘快完善監管,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黃震: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下,我國金融監管出現了不少空白,有必要重構監管框架。當前金融監管部門資訊披露還有待加強,很多處罰不公開,僅內部處理,不利於提示消費者風險。新華社
>>>筆尖
別把百姓兜裏的錢
當“唐僧肉”
隨著我國居民生活水準的提高,金融消費領域的權益侵害呈現高發態勢。
放眼望去,小衚同裏、計程車上、地鐵車廂裏隨處可見號稱年化收益率20%以上的“無風險”理財産品。金融機構創造出各種金融産品,憑藉自己的強勢地位和專業優勢,把百姓錢財當成了“唐僧肉”,卻無視資訊告知義務,有的甚至蓄意騙取消費者錢財。
這方面的案例比比皆是。杭州多家商業銀行的42位儲戶9505萬元存款“不翼而飛”; 深圳某P2P網貸平臺高息吸金,9000人8億資金深陷騙局; 深圳中匯盈信、廣州中澤匯融私募理財計劃涉嫌欺詐7億多元……更為嚴重的是,糾紛發生後,金融機構往往“一推了之”,消費者上告無門、久拖無果。
金融消費領域之所以糾紛頻發,主要原因在於金融機構內控不嚴,一些金融從業人員在高額佣金誘惑下鋌而走險,違規、違法行為屢禁不止。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下發《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了金融消費者的財産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八大權利,正是針對金融領域的眾多痼疾因時而發,意義重大。
不過,這把“寶劍”能否真正發揮作用,還在於意見能否變成實實在在的政策並予以執行。面對金融機構,消費者是絕對的弱勢群體,只有建立起“有過失必有責任”“有過失必有懲治”的規矩,以鐵的措施強化事後賠付和追懲,才能真正建立起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才能不讓消費者口袋裏的錢一而再再而三地成為可隨意奪取的“唐僧肉”。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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