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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1年半曝出18起存款失蹤案 涉及金額46億

  • 發佈時間:2015-06-24 07:24:11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徐豪  責任編輯:畢曉娟

    鉅額存款失蹤真相:銀行風控失靈還是儲戶“幼稚”?

  “山西建行儲戶730萬存款失蹤”、“杭州市聯合銀行42名客戶9505萬存款失蹤”、“河北工行儲戶數千萬存款失蹤”、“浙江多家銀行出現存款失蹤 市民存250萬僅剩4元”、“瀘州老窖在農行、工行的5億存款消失”……

  近期,不斷有“儲戶存款失蹤”的新聞出現,相關報道顯示:“失蹤存款”少則數萬元,最高達數億元,涉及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杭州聯合銀行等多家銀行,河北、浙江、廣東、河南、湖南、四川等多個省份。

  中國是世界上居民儲蓄率最高的國家,在4.3億戶家庭中,銀行存款是最主要的資産形式。截至2014年末,中國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餘額高達116萬億元。存款“失蹤”頻發,不免讓人對銀行的安全性産生憂慮。

  不少儲戶驚呼:把錢存在銀行還安全嗎?一些專家則指出,多起案件暴露出商業銀行內控存在巨大隱患,亟待相關部門重拳治理違規現象,保障廣大儲戶權益。

  不過,有銀行方面人士表示,基本不存在存款丟失的事情,絕大多數是儲戶被不法分子騙了。

  眾多“存款失蹤”事件的背後,真相到底是什麼?

  存款丟了?儲戶被騙了?

  還是理財賠了?

  在媒體曝出的多起存款在銀行“不翼而飛”事件中,情況似乎並不止“存款失蹤”這麼簡單。

  據《中國經濟週刊》記者不完全統計,2014年至2015年6月,媒體曝光的鉅額存款糾紛事件35起。其中,有18起是存款“失蹤”,涉及金額超過46億元,包括興業銀行涉嫌非法集資的“卷款潛逃”事件中的30億元;有17起是“飛單”事件,涉及金額超過12億元,主要發生在個人儲戶身上。在18起存款“失蹤”事件中,有12起是儲戶被騙,其中8起是儲戶因貪圖“貼息存款”被騙。

  比如,今年5月15日,有媒體報道稱“河北女老闆1080萬工行存款僅剩124元”,隨後,河北有幾十名工商銀行儲戶向媒體表示,他們在中國工商銀行石家莊建南支行的存款莫名“失蹤”,初步統計,涉及金額達數千萬元人民幣。

  上述女老闆王麗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從2014年初開始,這家工商銀行營業網點(建南支行)的一名負責人梁某就開始向我推薦,説是工商銀行有一項高息攬儲業務,一年的定期存款可以拿到10%的年息。我根本沒有意向存款,但梁某不僅三番五次地勸説,還給我的公司介紹客戶。”經不起梁某的軟磨硬泡,考慮到對方是工行正式員工的身份,王麗最終同意辦理這項業務。

  據王麗回憶,第一次存款時,梁某把她帶到了建南支行,在門口和建南支行的一名員工范某進行了簡單交接。王麗在范某的指引下,辦理了定期存款業務及U盾網銀。今年5月7日,她來到工行查詢,才發現自己辦理的U盾是假的,而自己的千萬存款也僅剩百元。

  據媒體報道,目前,河北銀監局已向工行核實情況,並約談了工行相關負責人,了解事件處置最新進展。據悉,公安機關已受理案件,案件正在偵辦中。

  而在銀行方面看來,類似案件屬於“儲戶被騙”而不是“存款失蹤”。某銀行的一位支行行長向《中國經濟週刊》記者表示:“實際上,基本不存在銀行裏的存款丟失的事情,而是儲戶被人騙了。”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不法人員利用銀行的信譽做了違法的事情。

  今年年初,銀監會官方微信公眾號曾發佈評論文章《所謂存款“失蹤”原來是“被騙”》,文章表示,銀行素有“三鐵”之稱,鐵賬、鐵款、鐵算盤,在各行各業享有盛譽。確切地説,一些糾紛事件中存款不是“失蹤”,也不是“被盜”,而是不知不覺中“被騙”了。在案件告破之前,有人描述成“失蹤”、“丟失”,好像很神秘的樣子。

  但記者統計案例發現,很多“被騙”儲戶,都聲稱相關事件發生在銀行辦公場所,不能稱之為“被不法分子騙”。

  這種情況,在“飛單”事件中更多。據媒體報道,今年4月,多位北京市民稱,在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通州支行次渠分理處客戶經理李某處購買理財産品,但到期後本金與收益均未兌現,共涉及17人2248萬元。李某推薦“中企華康股權”時,説是農行次渠分理處保息保本的産品,安全性高;客戶張先生稱,每次購買理財産品都是在農行次渠分理處理財辦公室內,並有其他銀行工作人員在場。

  隨後,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回應稱,經初步調查,該理財産品非農行發售,客戶提供的“合同”及“協議”文本上無農行任何落款、簽章及簽字,農行對該産品也無任何擔保。其次,目前無足夠證據證明理財産品是在農行內部購買。針對客戶訴求,農行建議客戶通過司法途徑依法解決問題。

  是銀行失職,還是家賊難防?

  6月5日,中國銀監會發佈《關於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管理 有效防範櫃面業務操作風險的通知》,首次專門為“櫃面業務”立下20條新規,規範加固銀行內控,對開戶、對賬、賬戶監控、印章憑證管理、代銷業務5個關鍵環節“打補丁”。同時,強化銀行的“雙線問責”機制。

  其實,監管部門曾多次發文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控。“此次提出的20條具體要求,是對此前文件的細化、‘打補丁’,強調將原有要求落實到位。”中國銀監會消費者保護局局長鄧智毅表示,“初步看出來,銀行全責的案件佔少數,且糾紛案件多集中于櫃面操作。”

  今年1月初被媒體曝光的杭州聯合銀行42名儲戶共計9505萬元存款“不翼而飛”事件,就是犯罪團夥收買了銀行工作人員,儲戶在櫃檯輸入密碼時被誤導,資金被存入後立即轉到其他賬戶。

  此次銀監會發佈的《通知》特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櫃面業務流程式控制制。《通知》要求,客戶申請辦理櫃面業務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採取憑證簽字、語音自助提示、螢幕自助顯示等方式告知客戶其辦理的業務性質、金額並得到客戶確認,確保根據客戶真實意願辦理業務。

  梳理銀行存款糾紛事件可以發現,這些案件中,都涉及銀行內部員工,他們利用自己的身份,博取儲戶信任。

  近期有媒體報道稱,興業銀行北海分行一高管蘇瑜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間,利用“幫辦銀行過橋業務賺取高額利息”為由,誘騙興業銀行多名大客戶共約30億元(報案額11.6億元),並於今年5月人間蒸發。蘇瑜在2012年就開始以“銀行過橋貸款業務”的名義和一些熟人或客戶“合作”,將其資金歸集私下去做高利貸,並“分紅”給這些貸款人非常高的收益。2014年11月,蘇瑜以“需要短期資金貸款週轉”的名義再次向“老客戶”吸納資金,最終卷款消失,不知去向。

  6月9日,興業銀行方面回應稱,5月中旬已接到警方通報,該行前員工蘇瑜涉嫌個人非法集資已被立案,目前正在調查。涉案人蘇瑜于2015年3月27日主動向分行遞交離職申請,分行批准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蘇瑜並非高管。興業銀行方面稱,事件性質屬於離職員工個人非法集資,該行仍將全力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然而,對於興業銀行的回應,馬上有媒體報道指出,涉案人是在出事後才辭職,並不是銀行説的先辭職後出事。還有受害者稱,是在興業銀行北海分行的辦公室裏與涉案人簽訂的借款合同。

  對於上述説法,《中國經濟週刊》記者聯繫了興業銀行進行求證,興業銀行新聞事務代表邵芳卿表示,目前無最新官方消息回應。對於《中國經濟週刊》記者對興業銀行風險管控、人員管理方面的採訪要求,對方也表示了拒絕。

  而儲戶頻頻遭遇“貼息攬儲”、“飛單”事件,也備受各方詬病。“最近我們看到不少銀行有把‘存單’變‘保單’行為的報道,對銀行來説,規避這種情況出現的核心就是要規避操作風險。” 廈門國際銀行北京分行助理總經理、中關村支行行長丁遂接受《中國經濟週刊》記者採訪時説,“有些地方,一個支行的行長長期由某個人擔任著,他就控制了整個支行全部的流程,雖然銀行也設置了櫃員管理方案、內外相互制衡機制,但因為支行行長當的時間長了,把營業部主管、客戶經理等都變成了他的‘手下’,上下都聽他一個人的,就沒法形成監管和監控。”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在接受《中國經濟週刊》記者採訪時表示,出現這種情況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銀行對員工的監管“籬笆”扎得不嚴,以“吸儲規模論獎賞”的考評機制在一定程度上更是“誤導”了銀行的工作人員,特別是基層工作人員業績壓力大,他們為了完成任務,可能會鋌而走險非法攬儲;二是銀行“內鬼”膽大妄為,置法律于不顧,他們利用銀行內部業績導向的考評機制漏洞,從事非法攬儲的犯罪行為;第三,也與儲戶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有關,給了這些人可乘之機。

  是銀行風控失靈,還是儲戶“幼稚”?

  銀行存款“失蹤”、“飛單”等事件頻發,究竟是銀行失職,還是儲戶缺乏起碼的風險意識?

  “銀行業要建章立制,但更要把規定落到實處,不能‘牛欄關貓’,不起作用。”劉俊海對《中國經濟週刊》記者表示,要從內部風控和外部監管兩方面築牢“籬笆”,杜絕違法亂紀的事情發生。

  對於很多存款糾紛事件在當初辦理的時候發生在銀行辦公區內,丁遂對《中國經濟週刊》記者表示:“對來銀行辦業務的民眾來説,他們沒有辦法分辨客戶經理在銀行辦公場所裏是代表銀行還是別的,因為他代表的是對公的形象。在銀行辦公場所內,因為銀行工作人員不自律而發生各種各樣問題的關鍵核心,就是銀行的風險管控沒有達標,人員管理混亂。”

  新華社援引專家話稱,銀行職員應在銀行授予的工作職責範圍內從事銀行業務,並且必須在銀行營業大廳和辦公室完成,如果一個職員能從客戶手中騙取數十億元資金,銀行竟毫無察覺,銀行應有的內控可謂“失控”。

  然而,多名業內人士、學者也表示,很多明顯的騙局中,儲戶也缺乏警惕意識。“被騙的儲戶往往都是被高利息所誘惑,不少人明知超過規定的高息不受保護仍然冒險去做;有些人聽信花言巧語,以為可以天上掉餡餅,最終被騙。” 劉俊海説。

  比如杭州42位受騙儲戶,不法分子承諾給他們年利率13%,然後被領到銀行對面的一個房間裏,簽訂一份承諾書,內容包括“不開通短信提醒”、“不開通網銀許可權”、“不通存通兌”、“不查詢”、“不提前支取”,還有一條是“不對在銀行工作的親人朋友提起”。面對這樣的條款,他們都沒有察覺。

  “隨著技術越來越發達,騙術肯定層出不窮,這不僅要求銀行提高技術手段,也需要對儲戶加強風險教育。” 丁遂説。

  “存款丟了,索賠幾乎不可能”是聳人聽聞

  專家表示,儲戶在銀行的存款失蹤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銀行工作人員通過內部違規操作,將儲戶的存款轉入他人的賬戶;二是銀行工作人員與企業公司等人員勾結,盜取錢款;三是儲戶在銀行工作人員的忽悠下,存款變成保險理財等産品,如果不能保本獲利,有可能會虧本;四是不法分子通過攻擊網銀或者通過偽造銀行票證甚至偽造銀行卡等方式盜取儲戶存款。

  那麼,這些丟了的存款,能否索賠追回?在今年年初某媒體的報道中,一位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現實的情況是,‘幾乎不可能’”。一時間,“存款丟了,索賠幾乎不可能”充斥網路,引起躁動,至今,仍然被廣泛引用。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就此諮詢相關專業人士,對方表示,“這是聳人聽聞”,因為銀行存款糾紛情況十分複雜,有些是銀行擔責任,有些是儲戶擔責任,每一個案例都根據證據來分析,不能簡單一概而論,造成公眾恐慌。

  對於一些“飛單”情況,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接受《中國經濟週刊》記者採訪時表示,倘若是銀行的在職員工和儲戶簽訂合同,這種情況銀行肯定是要買單的。在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如果由於行為人在銀行工作時間、工作範圍之內,以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和消費者簽訂的合同,原則上就視為銀行的攬儲行為,銀行應該還本付息。“舉證責任方銀行要想免責,就要自證清白,證明該員工的攬儲行為是個人行為。”

  為什麼總是“前員工”?

  在有些存款糾紛案件發生後,涉案銀行有的稱是“臨時工所為”,有的回應稱“員工個人行為”,曾引發社會熱議。興業銀行在回應“高管攜款30億元潛逃”時稱,“事件性質屬於離職員工個人非法集資”。網民調侃説:“出了事銀行就把責任全推脫了?一齣事就變前員工,下一次換個説法好嗎?”

  對此,銀監會消費者保護局局長鄧智毅表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既要管好自己的人,不能一齣現問題就把人開除了,想撇清關係;又要看好自己的門,不能讓那些有問題的資金掮客在銀行大堂內肆意遊蕩,找尋機會。”

  國外儲戶“存款失蹤”如何索賠?

  美國

  美國《公平信用交易法案》和《電子資金轉賬法案》為人們的銀行卡及賬戶損失提供保護。如果銀行卡在被使用之前,就已經申報了損失,那麼消費者不用為未授權的支付承擔任何責任。如果過失責任在銀行,那麼損失由銀行承擔,如果銀行破産則由保險公司有限賠償。

  英國

  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第26條規定:金融機構與消費者間的協議如果與金融規制相衝突的,則該協議無效。另一方可以要求返還根據該協議已履行財産,並要求賠償其相關損失。金融申訴專員負責銀行和儲戶的糾紛,舉證責任由銀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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