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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修改

  • 發佈時間:2015-09-23 05:55:4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郭子源  責任編輯:胡愛善

  9月22日,中國銀監會正式對外公佈,其已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進行相應修改,刪除原辦法第三十八條,即刪除“商業銀行存貸比應不高於75%”的要求,同時在流動性風險監測部分新增第四十六條“銀監會應當持續監測商業銀行存貸比的變動情況”,明確了存貸比作為流動性風險監測指標的使用方法。

  這一修改的根據是今年8月29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決定指出,將存貸比不得超過75%的規定從商業銀行法中刪除,同時將存貸比由“法定監管指標”調整為“流動性風險監測指標”。

  存貸比指標調整後應如何發揮作用一直是業內普遍關心的問題。具體來看,修訂後的辦法在第四十六條中明確規定,銀監會應當持續監測商業銀行存貸比的變動情況,當商業銀行出現存貸比指標波動較大、快速或持續單向變化等情況時,應及時了解原因並分析其反映出的商業銀行風險變化,必要時進行風險提示或要求商業銀行採取相關措施。

  修改後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已經中國銀監會2015年第18次主席會議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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