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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銀轉賬10萬錢貨兩空 專家提醒網銀轉賬需留證據

  • 發佈時間:2015-08-13 09:12:05  來源:新華網  作者:盧羨婷 楊有榮  責任編輯:胡愛善

  近年來,隨著網上銀行的興起,便捷的網銀轉賬被人們廣泛使用。但網銀轉賬風險大,若自我保障意識不強,就有可能造成錢貨兩空,在維權的道路上,因缺少證據而敗訴,這樣的事例屢見不鮮,專家提醒網銀轉賬應留證據。

  蔣紅(化名)在湖南經營一家酒類經營部,長年從事紅酒生意,生意往來之間經常使用銀行轉賬,2011年她通過個人網銀向一名叫做李輝(化名)的客商轉了一筆10萬元的貨款,用於購買紅酒,但是兩人既未簽訂買賣合同,又未對轉賬情況留記錄證明。一晃數年,李輝既不發貨也不還款,蔣紅無奈一紙訴狀將李輝訴至法院。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庭上,蔣紅既沒有提供借款合同或者與借款合同相當的能夠説明借款內容的短信,也沒有提供轉賬説明和電話錄音,只提供了一份只印有轉賬和收款人名字以及款項金額的轉帳單,不具有認定為借款合同的足夠效力,事後又無相關補充證據。因此,法院對於其借款合同的理由不予支援,駁回其訴訟請求。

  生活中,與蔣紅一樣在網銀轉賬時缺少風險與法律保障意識的人不少,他們轉賬時一般不會做特別的註明與説明,更不會有意做一些證據保留。

  審理蔣紅案件的主辦法官江南區法院民一庭副庭長丘理建議,為防範轉賬帶來的風險,首先雙方應簽訂轉賬及相關合同,如果轉賬之時不便簽訂合同,那麼可以事後補簽,將轉賬款與實際合同固定相聯起來,形成較嚴密的證據鏈。

  其次是在轉賬留言欄內註明轉賬內容。比如轉賬是為了借錢給對方,註明借款約定的還款日期、借款利息;如果轉賬是為購買物品,則應註明所購物品的單價、總價、規格和品質要求,以及要求對方支付物品等相關要求。

  此外,在既沒有簽訂合同,也沒有轉賬註明的情況下,可以在雙方同意友好協商下,對雙方存在轉賬事實和轉賬事實相關的事項,在聊天或電話通話中加以錄音予以證明。通話錄音單獨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但是與其他如轉賬憑證等證據結合在一起佐證的時候,法院會予以酌情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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