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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給網際網路金融“號脈”

  • 發佈時間:2015-03-28 05:52:5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者按 近年來,我國網際網路平臺上的金融業務呈爆炸式增長,網路支付、虛擬貨幣等金融工具日趨成熟,網上銀行、金融網貸、P2P網貸、眾籌、網路理財、網路保險産品等金融業務也日趨活躍。

  據中國銀行業協會發佈的《2014年度中國銀行業服務改進情況報告》顯示:截至2014年末,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總數達到21.71萬個,網上銀行個人客戶數達到9.09億戶,網上銀行交易總額達1248.93萬億元,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項貸款餘額89.6萬億元。

  機遇與風險並存。從江蘇省蘇州中院近期針對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發展所涉法律風險開展專項調研發現,一些案件已經暴露出網際網路金融領域快速發展過程中可能隱含的法律風險。

  誠信不足 潛在還貸風險大

  肖某是交通銀行沃德e貸網上銀行業務的簽約客戶之一。2012年5月15日,肖某通過個人網銀系統向銀行申請貸款10萬元,貸款期限為6個月。借款到期後,肖某僅歸還了百餘元本金,其餘本息均未歸還,隨後就玩起了失蹤。與肖某情況類似的還有劉某等人。經過多次催討未果,銀行遂訴至法院。

  據了解,在這類案件中,法院的判決都是支援銀行的訴求,但是否能夠追回欠款還是個未知數。“網際網路金融行業所産生的糾紛具有糾紛無形化、主體多樣化、邊界模糊化等新特點,導致在民事訴訟中出現管轄不確定、當事人(借款人)資訊不完整以及舉證難、保全難、執行難等問題。”主審劉法官説。

  近年來,各大金融機構在積極發展網上銀行業務的同時,均在加緊研發和推廣各類線上融資貸款,力推金融網貸模式,爭取擴大客戶面。同時,網路支付、虛擬貨幣、金融網貸、P2P網貸、眾籌、網路理財、網路保險産品等模式也在蓬勃發展中。

  而對非金融機構來説,眾多網際網路企業向公眾提供的金融服務,也已從簡單的網路支付逐漸滲透到了轉賬匯款、小額信貸、現金管理、資産管理、供應鏈金融、基金和保險代銷等銀行核心業務領域。

  蘇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思萱認為,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大多數網際網路金融業務都與個人或者企業的信用掛鉤,徵信體系的完善是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基礎,以信用為基礎的風險管理環節在其中發揮著關鍵性作用。

  事實上,金融領域的大部分涉訴糾紛都與信用問題息息相關,究其原因,還是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社會徵信體系,對於不誠實守信行為的代價不夠明確,從而導致部分個人或企業對此沒有引起足夠重視。

  真假難辨 警惕犯罪新面具

  由於網際網路金融市場的企業準入標準、運作方式的合法性、交易者的身份認證等方面,尚無詳細明確的法律規範,也使得網際網路金融企業容易遊走于法律盲區和監管漏洞之間。

  據劉思萱介紹,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正處於起步階段,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導致對一些經營行為性質的界定尚不清晰,對一些沒有先例的金融創新行為,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監管部門都會積極關注但不會輕易干預。

  作為一項新生事物,網際網路金融也被一些犯罪分子盯上,意圖利用當前的灰色地帶,將虛假包裝的“網際網路金融産品”作為非法斂財的工具。他們往往披著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的外衣,開展非法經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犯罪活動。

  2011年12月,沈某、饒某、鄭某、張某以蘇州聯購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百家和網站為平臺,在全國各地發展加盟商家、會員,並以會員在加盟商家處消費、加盟商家上繳推廣費給公司、公司向會員返利的模式運營該網站。

  2012年2月18日至5月25日期間,沈某等人在加盟商家放大本金十倍生成無實物消費的交易單,並以日利率1.4%的高額返現形式等高額回報為誘餌,吸引客戶註冊成為百家和網站的會員,在公司經營期間吸收資金4.2億余元人民幣。法院最終以沈某等4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罪名,判處4人五年六個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類似的犯罪手段在新類型的非法傳銷活動中也有出現,增加了有關部門的查處難度,也讓普通消費者一時真假難辨,容易上當受騙。”蘇州中院刑二庭辛法官介紹説,蘇州法院近期審理的傳銷類案件中,許多都是打著“金融類産品”的旗號騙取錢財。

  管理不嚴 風險防範水準低

  網際網路金融行業作為新興行業,許多新公司在快速擴張期,相應的管理和配套機制虛位,極易出現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傳統金融機構常見的經營風險,而網際網路金融跨區域、跨行業的特點,使上述風險會被無限放大。因此,內部控制是金融機構風險控制的核心環節。

  據資料顯示,截至2014年8月,國內P2P平臺公司已經達到1600多家。但自2013年下半年以來,各地P2P借貸平臺頻現跑路、倒閉等負面消息,原本受到投資者鍾愛的P2P網貸一時間風雨飄搖。

  “一些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片面追求業務拓展和盈利能力,採用了一些有爭議、高風險的交易模式,也未建立客戶身份識別、交易記錄保存和交易分析報告等制度,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同時也給廣大參與者依法維權帶來困難。”蘇州中院民二庭俞法官説。

  通過調研,蘇州中院發現網際網路金融行業在自身快速發展過程中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不足和潛在法律風險:

  一是由於網際網路金融電子化、無紙化的特點,導致證明借貸關係成立的證據借款合同、證明借貸關係履行的證據放款憑證等均無書面憑證,而網際網路金融企業往往沒有建立完善的證據保留機制,容易導致産生糾紛時舉證困難。

  二是一些P2P網路借貸平臺沒有建立資金第三方託管機制,大量投資者資金沉澱在平臺賬戶,存在資金被挪動甚至攜款跑路的風險。

  三是有的網際網路金融企業不注重內部管理,資訊安全水準較低,存在個人隱私洩露風險。此外,網際網路金融企業處於開放式的網路通信中,導致其網路容易受到電腦病毒以及網路駭客攻擊,存在一定的技術風險和網路安全風險。

  名詞解釋

  所謂網際網路金融,是指以依託于網路支付、雲計算、社交網路以及搜索引擎等網際網路工具,實現資金融通、支付和資訊仲介等業務的一種新興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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