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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貸公司放貸業務實行許可制 填補民間監管空白

  • 發佈時間:2015-08-13 08:02:33  來源:東方網  作者:徐嵐  責任編輯:張明江

  繼最高法為民間借貸確立新規之後,小額貸款公司及融資擔保公司監管框架昨日雙雙落地。接受資訊時報記者採訪的業內人士表示,在監管細則陸續出臺之後,過去飽受質疑的民間金融業務將真正實現陽光化。

  央行擬明確小貸公司監管框架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昨日公佈了《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及説明全文,明確了融資擔保公司和融資擔保業務的定義,對融資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業務規則以及監督管理等作了規定。

  同時,央行發佈了《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央行表示,制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有利於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為發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礎;有利於規範民間融資、打擊非法集資;有利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最大亮點是實行許可制

  深圳鼎鑫小額貸款公司負責人趙霖接受資訊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小貸公司及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細則的最大亮點,在於放貸業務和擔保業務都將實行許可制。

  根據上述兩份文件,設立融資擔保公司須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擔保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並明確或有債務的承接等事項,清算過程應當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擔保責任解除前,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産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另外,非存款類放貸組織主要運用自有資金從事放貸業務,也可以通過發行債券、向股東或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資産證券化等。

  填補民間金融監管空白

  “在此之前,最高法剛剛發佈《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P2P網貸涉及的法律關係以及相關民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給行業規範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趙霖告訴資訊時報記者,近日發佈的三份文件,填補了民間金融業務在監管及法律依據方面的很多空白,讓很多過去飽受質疑的民間金融業務真正實現了陽光化,包括小貸公司、融資擔保公司以及P2P公司在內的民間金融企業能夠名正言順地開展業務,從而促進提高民間金融效率,切實解決小微經濟體融資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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