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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業和分業經營核心在於銀行風險管理能力

  • 發佈時間:2015-07-01 07:1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混業和分業的核心就是(考驗)銀行風險管理能力,混業經營對銀行的風險管控能力要求更高。”美聯儲前經濟學家、長江商學院教授周春生近日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以下簡稱NBD)專訪時表示,混業經營應該是大勢所趨,目前中國金融業的分業經營很明顯,將來應該要簡化,應該有一個綜合性的金融戶頭,投資者可根據實際需求購買各種理財産品。

  周春生表示,銀行混業經營最先應該拓展的是資産管理業務,而對於同樣被熱議多年的股權投資,他認為,“商業銀行不應該直接去從事股權方面的投資。”

  混業經營是一個系統工程

  NBD:除了一直被業界作為混業焦點的券商牌照,銀行混業經營還有哪些方向,股權投資是否可行?

  周春生:即便在美國,商業銀行業務和投資銀行業務也是有明顯區分的。所以,我認為商業銀行不應該直接去從事股權方面的投資,銀行資産負債業務,吸收的是存款,不適宜拿儲戶的存款做高風險的股權投資。一般來講,混業經營很難朝著這個方向發展。但是,不排除銀行可以給客戶提供更加全面綜合的服務。

  當然,銀行可以參股控股證券公司,或者可以設立專門的投資控股公司、股權機構,但業務本質應具有明顯區別。在銀行內部,必須建立嚴格的防火牆,比如存貸款業務和股權投資業務不能混為一談,可拿吸收的存款發放貸款,但不能拿吸收的存款做股權投資,因為風險不同。

  NBD:在您看來,商業銀行混業經營最先拓展的是哪個領域?

  周春生:應該是資産管理業務。實際上,銀行目前的業務已經不單單是吸收存款,也在向客戶銷售理財産品。未來理財産品會分很多類型,保本型、非保本型,銀行混業經營之後,會給客戶提供更加全方位的理財服務。例如,銀行可以參股、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為客戶提供股權基金管理服務,但銀行不能拿存款人的錢買基金,這是另外一個概念。

  NBD:銀行混業經營面臨的法律障礙是什麼?

  周春生:除了《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要從事證券投資管理等方面的業務,實際上還牽扯到《證券法》等配套法規的修改,銀行混業經營是一個系統工程。

  不同業務之間需建防火牆

  NBD:我國金融機構逐漸由分業走向混業,是金融市場已經發展到這個程度必須朝著混業方向走,還是政策上有意引導?

  周春生: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金融業務越來越多元化,那麼,金融業務之間的界限也正在被逐漸模糊。實際上,不同類型機構之間的業務界限也逐漸模糊,現在談混業經營,從某種意義上來説,也是為了適合我國金融市場、金融産品越來越豐富,以及老百姓對金融服務的需求越來越高這樣一個大的形勢。同時,經過多年發展,金融監管能力、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能力和內部控制的水準也有明顯的提高,這也是此時從分業到混業的一個重要原因。

  NBD:我國金融監管的方向如何,混業經營的意義何在?

  周春生:首先,金融機構都是持牌經營,有牌照就意味著有專業的監管機構,所以,混業經營首要理清監管關係。混業經營的金融監管比一般的監管要重視得多。

  個人認為,為了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的綜合性優勢,減少不必要的中間環節和交易成本,為客戶提供更好、更綜合的服務,混業經營應該是大勢所趨。目前,我國金融業的分業經營很明顯,將來應該有一個綜合性的金融戶頭,投資者可根據資金情況更為方便地購買銀行的理財産品、資本市場産品和保險類産品,這對提高金融機構的綜合性競爭優勢,方便服務金融消費者有重要意義。

  NBD:在銀行混業方面,歐美市場是怎樣的?

  周春生:歐美市場從混業到分業就是為了防止風險問題,後來從分業到混業某種程度上是為了提高效率,滿足金融機構的利益訴求,混業和分業的核心就是考驗銀行風險管理能力。因為混業經營後,金融機構變得更複雜,管理的難度更大。

  NBD:銀行混業經營可能出現哪些風險,應該如何預防?

  周春生:中國之所以遲遲沒有大面積實施混業經營,就是為了防範風險。美國也有類似法案,相關法案在上世紀90年代被廢止,這個法案也是限制混業經營的。實際上,混業經營相應對銀行內部控制的要求就會有提高,因為開展的業務更複雜了。對銀行的資本金的要求相應也會發生變化,因為從事不同的業務對資本金的要求不同。

  還有一點,銀行混業經營過程中,不同的業務如何防範利益衝突也很重要,就是我反覆講的防火牆,即如何避免一種業務出現的風險向其他業務傳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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