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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屢屢“失蹤” 銀行難脫其責

  • 發佈時間:2015-07-01 07:0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案例】

  近期,不斷有“儲戶存款失蹤”的新聞出現,相關報道顯示:“失蹤存款”少則數萬元,最高達數億元,涉及多家銀行、多個省份。不過,有銀行方面人士表示,基本不存在存款丟失的事情,絕大多數是儲戶被不法分子騙了。

  【分析】

  理論上,“儲戶存款失蹤”存在三種可能:

  一是銀行工作人員通過內部違規操作,不將儲戶存款入賬或轉入其他賬戶。只要儲戶是在銀行場所按照銀行流程辦理業務,就構成民法上的“表見代理”,銀行須承擔全部責任。

  二是不法分子通過攻擊網銀或者通過偽造銀行票證、銀行卡等方式盜取儲戶存款。此種情況下,鬚根據儲戶和銀行的具體過錯程度分配責任,如儲戶自行泄密則須承擔更大責任;如銀行系統存在漏洞,則銀行須承擔較大責任;如儲戶沒有任何過錯,銀行甚至還須承擔所有責任。

  第三情況則是銀行內部員工利用自己身份,博取儲戶信任,忽悠儲戶用存款購買所謂“理財産品”或者許以“高額貼息存款”挪為他用,這成為了近期鉅額“儲戶存款失蹤”案的主因。銀行方面人士稱“絕大多數是儲戶被不法分子騙了”,看似銀行沒有任何責任,實際卻並非如此,因為所謂“不法分子”多為銀行內部人員。

  雖然受害儲戶存在法律意識不高、輕信他人等過錯,但銀行作為金融從業機構,不僅需要承擔降低人們金融風險的社會責任,還須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起相應法律責任。《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即便這種保障責任不能被無限放大,但銀行至少也須承擔起對內部人員的嚴格管理責任以及對儲戶的善意提示責任。

  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2012年,銀監會下發《關於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參與民間融資活動的通知》,要求銀行業從業人員必須做到“八個不得”,其中包括不得以各種形式參加非法集資活動;不得介紹機構和個人參與高利貸或向機構和個人發放高利貸;不得借銀行名義或利用銀行員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資理財;不得利用銀行員工或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他人過渡資金;不得借用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銀行員工過渡資金等八種嚴令禁止行為。

  這些天價“存款失蹤”事件無不直接起因于銀行內部人員違反了“八個不得”的要求,銀行顯然存在一定的監管不力,難逃其責。

  事實上,內部人員從事相關違規行為,對銀行自身的危害也是極大的,不僅可能讓銀行陷入法律糾紛,更將使自身業務受到影響。各銀行有必要嚴格執行“八個不得”的要求,對相關違規行為零容忍,通過《勞動合同法》的要求與程式制定出相應監管制度,對違規者一律開除處理,別再給害群之馬損害儲戶利益的機會。

  須指出,即便設立了嚴懲制度,也難免遇到個別人員“鋌而走險”,因此,銀行還須充分盡到安全提示責任,有義務在營業場所設立警示牌,向儲戶釋明“八個不得”的要求,讓儲戶知悉只要工作人員從事了“八個不得”的行為,就是在違規操作,甚至在違法詐騙,儲戶應該予以抵制、舉報。遺憾的是,目前看來,在此方面,銀行做得還遠遠不足。

  可見,面對“存款失蹤”屢現的尷尬,銀行並不能急著推脫責任,將責任僅僅歸於“不法分子”。而須反躬自省,自己是否放縱了“不法分子”,甚至為之創造了條件,更須以此為鑒,不斷完善制度與服務,擔當社會責任,消除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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