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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合同藏“霸王條款” 多家銀行被約談

  • 發佈時間:2014-12-17 07:26:16  來源:東方網  作者:張大為  責任編輯:張明江

  消費者與銀行簽訂格式合同時,很少逐一閱讀密密麻麻的條款,一旦出現糾紛才後悔莫及。昨天,安徽省工商局曝光了銀行業合同格式條款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並約談了一家銀行責令其整改。

  今年7月開始,安徽省工商局徵集了多家銀行的格式合同文本,督促銀行業對所提交的格式合同文本進行了自查自糾,並向省評審委提交了自查自糾報告。在此基礎上,省工商局對多家銀行提交的格式合同文本進行分類、整理,並將消費者投訴、反映問題居多的銀行業“個人購房借款/擔保/抵押合同”提請省評審委各成員單位進行重點審查。

  評審委員會認為,銀行業借款格式合同普遍存在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等問題。

  目前,省工商局就“個人購房借款/擔保/抵押合同”存在的問題,約談了一家銀行,並向其他六家銀行下達了“修改通知書”,要求這些銀行對格式條款中存在的顯失公平、權利義務不對等、表述不明晰等內容,依法、限期進行修改,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格式合同由銀行單方面制定,消費者沒有協商的餘地,只能選擇簽或者不簽。”省工商局合同監管管理處相關負責人介紹,銀行業作為貸款方的特殊地位,與消費者在格式合同簽訂上存在一定不對等,才出現了一些“霸王條約”。

  □延伸閱讀

  三大陷阱

  銀行免除自身責任:格式合同中對貸款人責任提及較少,合同中存在明顯的資訊不對稱,權利不對等。

  加重消費者責任:銀行基於風險控制,合同中提及消費者違約的事項很多,但不少事項存在與相關合同履行無關的問題,加重了消費者的負擔和責任。

  排除借款人權利:在“個人購房借款/擔保/抵押合同”中,銀行規定,因合同糾紛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請求,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這一規定排除了借款人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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