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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還有多少霸王條款有待清理

  • 發佈時間:2014-12-12 10:34:42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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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華社記者 屈淩燕

  不少消費者都有這樣的體會:辦理銀行業務的格式合同密密麻麻、晦澀難懂,許多條款只對銀行有利,對消費者卻是“陷阱重重”,最讓人鬱悶的是,消費者只能選擇接受,否則就得不到服務。

  日前,浙江省工商局組織法律專家對大量銀行貸款合同文本進行審查,從中“挖出”了幾百條不公平條款,涉及諸多合同“陷阱”。

  信用卡少還26元罰息1300元

  消費者王女士今年上半年向金華市消保委投訴,她因記錯還款金額,少還了信用卡26元。幾天后收到銀行短信通知,告知其信用卡逾期,要求歸還1300余元。銀行的理由是,雖然逾期未還的只有26元,但按合同規定,罰息需按消費刷卡總金額乘以每天萬分之五計算。

  近日,義烏市稠北派出所接連接到5起報案,多位市民稱自己持有的某銀行信用卡被盜刷,而信用卡都在身邊。銀行回應稱應該是用戶向他人透露了驗證碼資訊,根據辦理時簽訂的信用卡合同條款,銀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浙江省工商局合同處處長沈曉萍告訴記者,今年9月以來,在該省銀行業協會的支援和配合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集了10家銀行的個人借款合同、消費類保證合同、信用卡申請合同等8大類消費類合同,共計80份,法律專家對這些合同進行了全面審查,清查出564條不公平條款。

  工商部門指出,銀行方面的問題包括:單方面擴大自身權利;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某些格式條款涉嫌違反法律規定;某些條款表述不明確涉嫌誤導消費者等。

  我國《貸款通則》規定,借款合同中載明的利率就是執行的利率,然而某些合同條款顯示,銀行可依據借款人的信用和還款能力情況,每年對利率檔次作一次調整。法律專家指出,銀行的這些合同條款為任意提高利率標準留下了空間,違反《貸款通則》規定,涉嫌損害借款人的主要權利。

  還有的合同條款規定,銀行對借記卡遺失正式挂失生效之前産生的損失不承擔責任。法律專家認為,銀行這一條款涉嫌免除其在客戶辦理口頭挂失手續後至正式挂失手續辦妥期間應當承擔的責任。

  顧客投訴增加維權困難

  在經濟下行壓力加大,許多行業利潤下降的背景下,銀行業一枝獨秀的高增長,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而銀行霸王條款一直是消費者口誅筆伐的對象。

  據《2014年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投訴受理、處理形勢分析報告》分析,今年第二季度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受理投訴中,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投訴案件佔比相對較高。

  雖然投訴很多,但是浙江省消保委相關負責人分析,消費者面對艱澀難懂的合同條款,很少有人能辨別其是否“公平”,是否“違法”,大多簽字了事。只有當侵權事件發生後才會進行投訴。

  今年8月杭州一消費者的銀行卡被他人在廣東茂名自助終端轉賬,打銀行熱線要求凍結期間仍被轉賬多筆,一共6萬元。報案後,消費者找銀行討説法,被告知“深表同情”卻只能“自認倒楣”。該消費者認為信用卡在身邊,密碼從未告訴別人,一定是銀行安全漏洞。最終通過走司法途徑起訴銀行,經調解由銀行承擔80%損失。

  參與銀行合同審查的浙江君安世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進表示,我國銀行具有壟斷性,消費者與銀行間實際上並非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關係,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及時介入,對不公平條款進行干預,否則消費者爭取平等權利十分困難。

  根治霸王條款需清除壟斷“土壤”

  據了解,浙江省進行合同審查以來,有關銀行的消費糾紛明顯下降。以杭州為例,今年9月至11月,共受理投訴15件,同比下降64%。

  “我行目前已經完成第二版金華銀行格式合同,打算經工商部門審查後於近期完成備案工作。”金華銀行行長宣利新表示,銀行只有規範化運作才能健康發展。

  據了解,收到工商部門的行政建議書後,各家銀行反應不一,該省工商部門正在督促銀行方面修改問題條款,對於拒不修改問題條款,以及消極應付、擅自修改合同文本、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合同違法行為,將予以查處並曝光。

  浙江省工商局局長裘東耀認為,銀行格式條款存在的問題,從短期看似乎是銀行佔了便宜,從長遠看是透支了金融機構最為寶貴的信用資本,長此以往,不僅損害了企業及個人用戶的利益,加重了其經濟負擔,最終也會損害銀行自身的利益,在國際銀行業競爭中,這些問題有可能成為內地銀行的“軟肋”。

  專家指出,霸王條款的廣泛存在,根本原因是銀行業沒有真正市場化。一方面,內地金融業缺乏外在競爭的壓力,在服務方面未能更好地滿足儲戶的需要;另一方面,監管部門對金融業的管制太多,延續了不少計劃經濟的做法,這也是銀行“霸王條款”大量存在的一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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