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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遭遇不發貨 買家將網站告到法院

  • 發佈時間:2014-11-15 11:1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時習

  剛剛過去的“雙十一”無疑是網購愛好者的“狂歡節”。但是,網上“點了貨”、付了款,並不一定就能真的拿到貨。在一次電商促銷活動中,小夏就遇到了這樣的煩心事。

  網站大促銷原來是“空歡喜”

  小夏早就心儀幾塊名錶,一直想等價格“大跳水”再出手。

  果然,去年9月,一家購物網站大搞名錶促銷,其中就有小夏喜歡的那幾款。小夏果斷出手,一下買了三塊手錶還支付了定金,約定貨到再支付餘款。

  當日,小夏收到網站的訂單確認郵件,載明瞭訂貨明細並確定了預計送達日期。同時,郵件內容還顯示:此郵件僅確認已收到訂單,只有發出送貨確認的郵件,通知已將産品發出,訂購合同才成立。

  此後,小夏卻沒有收到自己喜歡的表,而是再次收到網站郵件,稱商品無法發出,定金將退還。雙方因此發生糾紛。

  網站把責任都推到小夏頭上,認為是小夏沒有仔細閱讀網站中的“使用條件”有關條款,導致了雙方的糾紛。

  此前,購物網站用低價吸引“人氣”,但並不真正發貨的情況經常發生,沒想到這一次被自己遇到了。小夏不想忍氣吞聲,一怒之下將網站告到法院,要求網站繼續履行合同,交付三塊手錶。

    網購合同何時成立

  在小夏與網站的糾紛中,合同是否成立,成了糾紛解決的關鍵。

  網購時,大家會在註冊網站上瀏覽商品資訊,會向購物網站發出訂單,購物網站會向消費者反饋電子郵件或者短信,所有的資訊都會在電腦螢幕上以一種可視化的形式予以固定並傳遞,所以網購合同是一種書面形式的合同。

  既然網購合同是書面合同,那麼網購合同何時成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內容具體確定,同時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達到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簡單説,訂立合同就是雙方一拍即合,達成一致意見的過程。比如去批發市場購物,多輪反覆砍價的過程就是這種協商方式的具體體現。在各自表態過程中,會有一方先表明具體的交易想法,這個表態的過程就是要約。在收到要約的表態之後,如果另外一方認為交易條件可以接受,同意成交,這個表態的過程就是承諾。

  網購的流程主要是註冊登錄、瀏覽選貨、下訂單、確認訂單、發貨五個環節。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分析這五個環節可以發現,網站將待售商品的名稱、型號、款式、價款等詳細資訊配上圖片上傳至網站上並提示有無庫存,符合要約的特徵。消費者自由選購點擊加入購物車,並確認提交訂單,符合承諾的特徵。網站隨後發出的訂單確認郵件,是進一步對預計送貨時間等予以明確,雙方關於買賣交易的基本構成要件在確認提交訂單時即是齊備的,當事人、標的物、數量、規格、價款、履行期限等均可確定,因此應該認定網購合同自消費者的承諾到達購物網站時即已成立。

  網店無權單方決定合同是否成立

  在小夏與網站的糾紛中,網站依據其制定的所謂的“使用條件”,否定了傳統要約承諾的認定方式,對要約承諾的成立,單方進行了設定。網站設定的“使用條件”,其性質應為格式條款,該條款在消費者註冊、登錄、購物時會在網站頁面上出現,有的採用連結方式,可以選擇點擊查看具體條款;有的則採用對話方塊方式,進行下一步操作前必須瀏覽。

  類似條款,網購時很常見,但由於篇幅長、字體小、行文晦澀等原因,很少有人詳細閱讀。提供條款的一方在擬定格式條款時,往往會利用優勢地位,將一些免責條款或權利義務失衡的條款訂入合同,並且借助技術手段隱性規避提示或告知義務。

  對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説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回到小夏網購手錶案例中,網站的“使用條件”規定,買賣合同在發出送貨確認的電子郵件並將商品發出時才成立。顯然,這種規定排除了我們前面所説的網站商品陳列屬於要約的事實,也排除了消費者基於要約可以選擇承諾的權利,實質上是賦予了網站單方決定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發貨的權利,對合同雙方利益的平衡産生了實質的影響,因而最終法院認定該條款屬於無效條款,並據此支援了小夏的訴訟請求。

  作者單位:北京市朝陽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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