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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銀行內部控制存缺陷 須限期整改

  • 發佈時間:2014-09-29 07:1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左永剛  責任編輯:胡愛善

   商業銀行風險日益多元化,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內部控制評價制度

  記者獲悉,銀監會近日修訂發佈了《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指引》增加了有關違反規定的處罰措施。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對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商業銀行,責成其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的商業銀行,根據有關規定採取監管處罰措施。

  此次修訂後的《指引》主要從四個方面引導商業銀行強化內控管理:一是內控評價方面,細化要求持續改進。《指引》補充完善了內控評價的工作要求,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內部控制評價制度,明確內部控制評價的實施主體、頻率、內容、程式、方法和標準,強化內部控制評價結果運用,推動內控評價工作制度化、規範化,以利於促進商業銀行不斷改進其內控設計與運作。

  二是內控監督方面,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指引》單設章節,從內、外部兩方面提出內控監督的相關要求。商業銀行應構建覆蓋各級機構、各個産品、各個業務流程的監督檢查體系,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方式實施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持續監管,強調發揮內外部監督合力。

  三是監管約束方面,加大違規處罰力度。《指引》增加了有關違反規定的處罰措施。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商業銀行,責成其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的商業銀行,根據有關規定採取監管處罰措施。

  四是監管引領方面,充分體現原則導向。《指引》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資訊系統控制、崗位設置、會計核算、員工管理、新機構設立和業務創新等提出了提出內部控制的原則性要求,沒有針對具體業務的章節和條款。

  據記者了解,原《指引》出臺實施十餘年來(2002年印發,2007年修訂),對促進商業銀行規範內部管理、完善內部控制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商業銀行業務發展和其他監管法規制度的出臺,原《指引》部分規定和要求已難以適應銀行業改革發展與監管工作實際,有必要進行調整完善。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部分條款在銀行業務發展後難以執行。如原《指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對大額存單簽發、大額存款支取實行分級授權和雙簽制度,而目前在銀行業務中,對於大額存款的存取已基本嵌入系統進行控制。

  “部分內部控制要求與銀行經營現狀不匹配。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的組織結構和業務經營複雜程度發生了較大變化,面臨的風險日益多元化,內部控制重要性也日益突出,需要修訂《指引》更好地引領商業銀行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建設。”上述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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