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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商業銀行內控指引發佈 監管約束加強

  • 發佈時間:2014-09-29 03:37:14  來源:新華網  作者:孫璐璐  責任編輯:胡愛善

  銀監會昨日發佈修訂後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從內控控制的職責措施、保障機制、評價體系、監督管理等方面,進一步推進商業銀行規範內部管理、完善內部控制。相比原《指引》,新版《指引》增加了內部控制評價和監管約束兩方面的要求。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修訂後的《指引》補充完善了內控評價的工作要求:商業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評價制度,明確內部控制評價的實施主體、頻率、內容、程式、方法和標準,並對納入並表管理的機構進行內部控制評價,根據業務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內部控制評價的頻率,至少每年開展一次;應當制定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標準,根據內部控制缺陷的影響程度和發生的可能性劃分內部控制缺陷等級,並明確相應的糾正措施和方案。

  在新增的監管約束要求方面,修訂後的《指引》增加了有關違反規定的處罰措施,要求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商業銀行,責成其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的商業銀行,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有關規定採取監管措施。

  更為重要的是,新《指引》在監管約束方面強化責任追究,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內部控制管理責任制。其中,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應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分級負責,並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管理責任;內部審計部門、內控管理職能部門應當對未適當履行監督檢查和內部控制評價職責承擔直接責任;而業務部門應當對未執行相關制度、流程,未適當履行檢查職責,未及時落實整改承擔直接責任。

  不過,新《指引》並未對一些業務或環節做詳細的操作性規定,而只對風險管理、資訊系統控制、崗位設置、會計核算、員工管理等提出原則性要求,未有針對具體業務的條款。

  一國有大行內控合規部主管對此向證券時報記者表示,隨著金融創新的深化,銀行目前提供的金融産品和服務日益豐富,涉及財富管理、投資銀行、電子銀行、金融市場等多個條線,若《指引》對所有業務都作出具體性要求既不現實,也無法適應銀行業務不斷變化的發展規律。因此,《指引》更多的是綱領性的規範文件。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亦表示,從立法導向看,商業銀行作為市場經營的主體,承擔著防範風險的首要責任,有效的內部控制是開展經營的前提,控制過程應體現商業銀行的自發性和主動性,內部控制的監管文件更應體現導向性、原則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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