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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修訂發佈《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答記者問

  • 發佈時間:2014-09-28 15:31:08  來源:銀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修訂發佈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答記者問

  近日,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的修訂出臺回答了記者提問。

  1.《指引》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答:《指引》出臺實施十餘年來(2002年印發,2007年修訂),對促進商業銀行規範內部管理、完善內部控制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商業銀行業務發展和其他監管法規制度的出臺,原《指引》部分規定和要求已難以適應銀行業改革發展與監管工作實際,有必要進行調整完善。

  一是部分條款在銀行業務發展後難以執行。如原《指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對大額存單簽發、大額存款支取實行分級授權和雙簽制度,而目前在銀行業務中,對於大額存款的存取已基本嵌入系統進行控制。

  二是部分條款與新的監管要求不一致。如原《指引》規定的呆賬責任認定和追究制度與《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版)內容不一致。

  三是部分內部控制要求與銀行經營現狀不匹配。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的組織結構和業務經營複雜程度發生了較大變化,面臨的風險日益多元化,內部控制重要性也日益突出,需要修訂《指引》更好地引領商業銀行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建設。

  本著與時俱進、不斷提高監管有效性的原則,銀監會在充分徵求商業銀行及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完成了《指引》的修訂工作。

  2.修訂後《指引》的主要結構和內容是什麼?

  答:修訂後的《指引》分為七個章節,共五十一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內部控制的定義、目標和原則,強調內部控制是商業銀行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全體員工參與的,通過制定和實施系統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實現控制目標的動態過程和機制。

  第二章內部控制職責。規範了內部控制的治理和組織架構,明確了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內控管理職能部門、內部審計部門、業務部門等各主體關於內部控制的職責分工。

  第三章內部控制措施。從制度、流程、系統、職責、崗位、授權等多維度提出控制要求,也涵蓋了強制休假、員工行為排查等常用的重要控制手段。

  第四章內部控制保障。旨在督促商業銀行構建包括資訊管理、人員管理、考評管理和內控文化等在內的有效內部控制保障體系,其中也著重強調了與商業銀行經營密切相關的業務連續性管理等。

  第五章內部控制評價。明確了內控評價的工作要求,包括評價組織和實施、範圍和頻率、評價結果的運用等。

  第六章內部控制監督。規定了內部監督責任、外部監管措施及處罰規定。

  第七章附則。明確了指引解釋權、實施時間。

  3.《指引》修訂增加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指引》主要修訂增加了兩個方面內容:

  一是內部控制評價。修訂後的《指引》補充完善了內控評價的工作要求。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內部控制評價制度,明確內部控制評價的實施主體、頻率、內容、程式、方法和標準,強化內部控制評價結果運用,推動內控評價工作制度化、規範化,以利於促進商業銀行不斷改進其內控設計與運作。

  二是監管約束。修訂後的《指引》增加了有關違反規定的處罰措施。要求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商業銀行,責成其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的商業銀行,根據有關規定採取監管處罰措施。

  4.《指引》不涉及具體業務的原因是什麼?

  答:原《指引》對銀行的一些業務或環節做了詳細的操作性規定,修訂後《指引》只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資訊系統控制、崗位設置、會計核算、員工管理、新機構設立和業務創新等提出原則性要求,沒有針對具體業務的章節和條款。主要考慮是:

  一是從我國銀行業務實踐看,近年來,我國銀行提供的金融産品和服務不斷豐富,涉及金融市場、財富管理、投資銀行、電子銀行等多個條線,《指引》無法覆蓋所有業務,若從具體業務角度進行規範難以跟上業務的發展變化。

  二是從我國銀行監管制度體系看,自2002年原《指引》發佈以來,銀監會已對授信、資金業務、理財業務、銀行卡業務、資訊科技等商業銀行各主要業務條線制定了一系列監管指引或辦法,《指引》再行規定容易引起重復。

  三是從立法導向看,商業銀行作為市場經營的主體,承擔著防範風險的首要責任,有效的內部控制是開展經營的前提,控制過程應體現商業銀行的自發性和主動性,內部控制的監管文件更應體現導向性、原則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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