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發6個電力改革文件 交易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
- 發佈時間:2015-11-30 09:27: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李春暉
今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聯合發佈6個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其中《關於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範運作的實施意見》要求,推進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規定電力交易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在政府監管下為市場主體提供規範公開透明的電力交易服務。
《意見》要求,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適應電力工業發展客觀要求,以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電力市場體系為目標,組建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搭建公開透明、功能完善的電力交易平臺,依法依規提供規範、可靠、高效、優質的電力交易服務,形成公平公正、有效競爭的市場格局,促進市場在能源資源優化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同時,根據目前及今後一段時期我國電力市場建設目標、進程及重點任務,立足於我國現有網架結構、電源和負荷分佈及其未來發展,著眼于更大範圍內資源優化配置,統籌規劃、有序推進交易機構組建工作,建立規範運作的全國電力交易機構體系。
《意見》指出要組建相對獨立的交易機構,交易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在政府監管下為市場主體提供規範公開透明的電力交易服務。交易機構主要負責市場交易平臺的建設、運營和管理;負責市場交易組織,提供結算依據和相關服務,匯總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自主簽訂的雙邊合同;負責市場主體註冊和相應管理,披露和發佈市場資訊等。
此外,《意見》對交易平臺提出了八項規範標準:(一)擬定交易規則。根據市場建設目標和市場發展情況,設計市場交易品種。編制市場準入、市場註冊、市場交易、交易合同、交易結算、資訊披露等規則。
(二)交易平臺建設與運維。逐步提高交易平臺自動化、資訊化水準,根據市場交易實際需要,規劃、建設功能健全、運作可靠的電力交易技術支援系統。加強技術支援系統的運維,支撐市場主體接入和各類交易開展。
(三)市場成員註冊管理。省級政府或由省級政府授權的部門,按年度公佈當地符合標準的發電企業和售電主體,對用戶目錄實施動態監管。進入目錄的發電企業、售電主體和用戶可自願到交易機構註冊成為市場交易主體。交易機構按照電力市場準入規定,受理市場成員遞交的入市申請,與市場成員簽訂入市協議和交易平臺使用協議,辦理交易平臺使用賬號和數字證書,管理市場成員註冊資訊和檔案資料。註冊的市場成員可通過交易平臺線上參與各類電力交易,簽訂電子合同,查閱交易資訊等。
(四)交易組織。發佈交易資訊,提供平臺供市場成員開展雙邊、集中等交易。按照交易規則,完成交易組織準備,發佈電力交易公告,通過交易平臺組織市場交易,發佈交易結果。
(五)交易計劃編制與跟蹤。根據各類交易合同編制日交易等交易計劃,告知市場成員,並提交調度機構執行,跟蹤交易計劃執行情況,確保交易合同和優先發用電合同得到有效執行。
(六)交易結算。根據市場交易發展情況及市場主體意願,逐步細化完善交易結算相關辦法,規範交易結算職能。交易機構根據交易結果和執行結果,出具電量電費、輔助服務費及輸電服務費等結算憑證。交易機構組建初期,可在交易機構出具結算憑證的基礎上,保持電網企業提供電費結算服務的方式不變。
(七)資訊發佈。按照資訊披露規則,及時匯總、整理、分析和發佈電力交易相關數據及資訊。
(八)風險防控。採取有效風險防控措施,加強對市場運營情況的監控分析,當市場出現重大異常時,按規則採取相應的市場干預措施,並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