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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引導私募投資基金進入交易所債券市場答記者問

  • 發佈時間:2015-06-06 00:56:34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深交所日前公開發佈了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及相關配套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資基金産品(以下簡稱“私募投資基金”),可作為合格投資者,進入交易所市場,參與深交所所有上市及掛牌固定收益産品的交易。深交所相關負責人就相關情況接受記者採訪,以下為採訪的主要內容:

  1、私募投資基金是否可以進入深圳證券交易所參與固定收益産品交易?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可以在深交所進行固定收益産品交易,固定收益産品包括債券和資産支援證券。

  2、私募投資基金可以參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哪些債券品種交易?

  私募投資基金可以參與在深交所上市或掛牌的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債券交易。公開發行債券的具體品種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券、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等;非公開發行債券的具體品種包括私募債券、可交換私募債券、並購重組私募債券、證券公司次級債券和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等。

  3、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的交易類型與方式有哪些?

  深交所債券市場交易包括現券交易和質押式回購交易兩種。

  (1)現券交易。所有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債券以及資産支援證券均可進行現券交易。其中,國債、地方政府債券、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及資産支援證券現券交易採用凈價方式,可轉換公司債券與非公開發行債券現券交易採用全價方式。

  交易方式上,公開發行債券的交易可以採用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和盤後定價等交易方式,但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債券、非公開發行債券以及資産支援證券僅能採用協議交易方式。

  (2)債券回購交易。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以及符合中國結算相關規定條件的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可用於質押為標準券進行債券回購交易。債券回購品種按回購期限可分為1日、2日、3日、4日、7日、14日、28日、91日和182日九個品種。

  債券回購僅可以採用集中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不能進行盤後定價交易。

  關於深交所債券交易相關內容,參見《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

  4、私募投資基金如何開戶進入深圳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

  根據2014年3月25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每設立一隻私募基金,可以按不同的證券交易場所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到中國結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各申請開立一個證券賬戶,有資産託管人的私募基金,也可以由資産託管人申請開戶。私募基金證券賬戶名稱為“基金管理人全稱-私募基金名稱”,私募基金證券賬戶名稱應恰當反映産品屬性。

  5、私募投資基金參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可採用哪些結算模式?

  《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規定,私募基金參與中國結算負責結算的證券市場投資活動,可採用證券公司結算模式或託管人結算模式。

  證券公司結算模式是由證券公司通過其在中國結算開立的客戶結算備付金賬戶,完成包括私募基金在內的全部客戶證券交易的資金結算。託管人結算模式是由託管人通過其以自身名義在中國結算開立的託管結算備付金賬戶,完成其所託管的私募基金等産品證券交易的資金結算。私募基金交易採用託管人結算模式的,須使用專用交易單元並事先獲得交易所的書面同意。同時,託管人必須事先與中國結算簽訂相關證券資金結算協議,對多邊凈額結算業務承擔最終交收責任。對於同一託管人負責結算的、同一家管理人的多個産品,託管人可以共用同一專用交易單元進行交易清算,並自行辦理各産品證券交易的明細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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