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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整治出租屋亂象 將陽臺改房間出租或罰3萬

  • 發佈時間:2015-10-26 13:11:55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陳思勤  責任編輯:吳起龍

廣州加強出租屋的管理。符超軍 攝

  日前,廣州市法制辦官網挂出《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這部由廣州市住建委起草的地方性法規,對出租人提出了很多責任義務和處罰條款,包括不對出租房屋進行備案登記的可罰1000元,出租“房中房”或將陽臺、廚房等非居住空間改為居住空間的,最高可罰3萬元。

  房屋租賃未備案罰房東1000元

  記者注意到,《條例》覆蓋的範圍很廣,包括了住宅、工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倉庫及其他用房。出租房的租賃資訊登記平臺,由廣州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街道、鎮政府、相關部門配合資訊的收集。

  《條例》明確規定了出租人的義務,第一點就是“辦理房屋租賃備案”,要求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應當自簽訂、變更、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備案時,需要提供租賃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房屋權屬證明文件或房屋來源資料;房屋租賃合同。

  為了方便租賃雙方進行備案登記,《條例》明確出租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辦租賃備案,如果是通過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應當為租賃合同當事人辦理租賃合同備案。未來還可能通過網際網路自行辦理備案。

  對於不配合備案管理的業主、房屋租賃經營機構,條例規定了很多處罰性措施。比如,房屋租賃經營機構未按時報送房屋租賃資訊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未為出租人辦理租賃合同備案手續的,由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對於不備案的業主,條例擬規定,出租人未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的,由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對自然人處以1000元的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萬元的罰款。

  “家庭旅館”被禁止

  在起草説明中稱,因目前住房保障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居住人需求,加之舊城區改造、房價不斷上漲以及市場需求等因素的作用,“群租”“時租”“日租”等新型租賃形式成為廣州租賃市場的“雨後春筍”,而這些新型租賃形式因其對承租人要求低、價格底、租住便捷,日益成為低收入群體尤其是流動人口的選擇。

  但正因為租住來去自由、承租人各色各樣,導致新形態的租賃房屋發生治安、消防、衛生、防疫、結構安全甚至涉恐涉暴等諸多安全隱患。因此,《條例》在現行《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的基礎上新增了有關“群租”“日租”“時租”的規定,以規範房屋租賃市場管理,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條例》第十九條明確了六項出租人義務,其中包括:出租用於居住的房屋,應當以經規劃部門審核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割搭建後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儲藏室等原始設計為非居住用的空間,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等,並禁止出租人未取得旅館業許可以旅館業的名義進行經營的行為。否則,將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部門有監督檢查權

  此次出臺的《條例》,如何杜絕長久以來存在的監管漏洞?

  記者注意到,《條例》規定了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權。這項監督檢查權,可以通過要求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提交由其促成交易的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的身份資料、租賃合同、房地産仲介服務合同等房屋租賃仲介服務相關資料;要求房屋租賃經營機構提交房屋租賃經營情況及房屋租賃合同;對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房屋租賃經營機構進行詢問;拍照、攝影、記錄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情況;向其他相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等方式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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