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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國企“奢侈品酒會”:正常商業活動也應克制

  • 發佈時間:2015-02-12 15:30:56  來源:人民網  作者:李 錦  責任編輯:朱苑楨

  中糧集團進口酒業務部9日被曝在雲南舉辦奢侈品酒會,一頓喝掉20萬元紅酒。中糧集糰子公司中國食品有限公司同日回應稱,經過公司調查了解,此次活動屬正常的商業活動,喝掉的只有2萬元酒。沒有發現違反“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中糧子公司對雲南酒會的解釋並沒有消除社會議論,反而引起更多人的不依不饒。正常的商業活動是個過於有彈性的解釋角度,外界無從了解和判斷其合理程度。真要説清楚事情,僅僅是拿出詳盡的單子證明是不夠的,而應從理論上對國企行政公務行為與商業公務行為進行界定,這自然引起我們對國企商業行為的法律思考。

  國企是一個特殊的群體,兼有行政公務行為與商業公務行為。學術界觀點認為行政公務行為是指行政公務人員代表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和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國企行政公務應該參照行政公務人員來確定。而國企的商業公務行為是指商業人員代表商業主體行使商業職權和履行商業職責的行為。這是兩個不同性質的矛盾,對國企的行政公務行為與商業公務行為分類,是國企改革與反腐敗中的一個現實問題。

  國企員工經法定方式成為國有企業員工後,又有了一個新的身份,即“國有資産經營者”的身份,具有不同於普通公民的特殊權利,同時也要承擔特殊的義務。但是,國企員工也並不因此喪失作為經營者的權利義務,他仍然具有其自身獨立的法律人格——市場人人格,這種市場人人格意味著國企員工應該依照市場的意志行使其經營的權利,履行其作為市場經營者的義務。這樣,就産生了對於國企員工行為的性質認定問題,即:是實現其市場權利的經營行為,還是體現行政主體意志的公務行為,這是産生國企員工行為衝突的根本原因。

  “國企員工行為”這一概念在法律條款中並沒有體現,它只是作為一個學術概念存在。而現在提出這一概念的目的就在於對國企員工行為進行區分,確定國企員工不同行為的法紀效力、法紀後果以及法紀責任的承擔問題。

  在探討國企員工行為的界定問題上,應當以一個原則為依據,即要看行為本身與行政行為與商業行為的相關程度。由此來判斷中糧子公司的會議,性質上是“促銷宣講會議”,是一個酒業經銷商的會議,品酒自然是商業行為。承擔商業行為的主體是進口酒業務部,品嘗的是進口酒,屬於正常的商業活動。所以,只能用“經營監管”標準來“監管”經銷行為,而不能用“八項規定”來簡單地衡量經銷行為。

  根據國企行政公務行為與商業公務行為的界定,衡量商業公務行為的標準自然是經濟效益與品質,當界定為商業公務行為後,就需要對活動結果進行統計調查。如果效益明顯,自當別論;如果效益不好,建議其上級單位從監管角度從嚴查處。譬如招待費問題,便存在行政招待費與商業招待費的界定問題。把商業招待費當做行政招待費來衡量,就會造成標準的混亂。因為商業招待費開支是列入成本的,而行政招待費是開支的利潤,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如中糧所説,雖然除了鑒酒這一場內活動之外,確實沒有安排旅遊、參觀、打高爾夫等任何與産品推廣無關的活動,內部員工也沒有參加酒宴,這是沒有違反“八項規定”精神的主要依據。這難免有教條理解“八項規定”之嫌。假如真的奢侈了,即使不在規定的範圍內,也不代表理所應當。從國企管理提升角度看,這也在監管之列。

  作為市場經營主體,列入成本的商業公務支出,不應在行政監管範圍內,而作為行政接待支出,自然應視為行政監管範圍。“八項規定”主要是針對行政公務行為的,簡單地用“八項規定”套企業的商業行為,政企不分、政資不分,就會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容易造成法律錯位,也容易傷害企業的市場經濟主體地位。

  儘管我們對中糧子公司奢侈品酒會定性是商業行為,但不可否認中糧子公司的國企性質。如果這發生在民企,是不容置喙的。這場品酒會之所以引起近幾日的輿論大波,正是因為中糧集團的國企身份。確有一些國有企業頂風違規,特別是種種權錢交易的膽大妄為挑釁“八項規定”,試圖繼續享受“公款不花白不花”的腐敗樂趣。對於這種醜行,社會輿論必然會高度警惕。作為國有企業,即便是正常的商業活動,本著對納稅人負責的態度,在花費上也應該有所克制。“八項規定”中指出要“精簡會議活動,切實改進會風”,要“厲行勤儉節約”,對於經營活動也是適用的。這不僅對中糧子公司是個警醒,對所有國企也是個警醒。

  隨著國企改革的全面深化與反腐敗的深入,很多深層次的問題都暴露出來。國企分類任務加重,不僅要對企業功能進行分類,還要對企業行為進行分類。

  (作者為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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