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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攜紫檀過海關異國受罰 違規捎買帶遭解雇

  • 發佈時間:2015-03-25 11:1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時習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對上訴人王某與某航空公司勞動爭議一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最終判決駁回王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王某原係某航空公司空勤乘務員,雙方于2007年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王某因購買攜帶紫檀製品被印度海關處罰,2014年1月1日,航空公司客艙服務部人力資源室向王某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王某于2014年1月3日簽收後,向北京市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會申請仲裁,要求航空公司繼續與其履行勞動合同,並支付其2014年1月2日至1月15日停職期間的工資13000元。

  就此,區仲裁委作出裁決:1、航空公司與王某繼續勞動合同;2、航空公司支付王某2014年1月2日至1月15日期間工資912元;3、駁回王某的其他申請請求。

  王某未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提起訴訟,航空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航空公司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是否違法。從解除理由來看,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王某在錄音中明確承認確係為別人帶的紫檀物品;其次,王某作為空勤乘務人員,從北京印度航線開闢後就開始飛行該航線,同時具備一定的英語能力,對與工作有關的印度海關相關規定應當有相應了解並嚴格遵守,其辯解不知道所帶物品材質且遠非大量紫檀及原木,法院不予採信。王某在印度海關因攜帶紫檀物品被印度海關處予罰款,其行為已經違反了印度相關法律並受到相關處罰。

  最終,一審法院對航空公司要求判令無需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王某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1月15日工資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

  一審宣判後,王某不服,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王某認為,自己購買時並不知曉此物品為紫檀製品,且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她提前知曉印度海關相關規定,中國駐印度大使館向中國公民發佈的提醒中,印度法律規定嚴禁外國公民攜帶大量(大大超出自用範圍)紫檀及原木,而她僅僅攜帶了兩件紫檀製品(紫檀燭臺和大象),並沒有超出禁止攜帶範圍,因此印度海關的處罰是錯誤的,航空公司以印度海關的錯誤處罰解除與她的勞動合同也是錯誤的。另外,管理手冊並不具備合法性,且公司未將管理手冊進行公示或告知。管理手冊中規定的“違反海關規定”,應該理解為違反中國海關規定,其認為包括所飛行的二十多個國家的海關規定是不合理的。

  航空公司則認為,管理手冊規定,乘務員嚴禁違法違規“捎、買、帶”。他們已將管理手冊發放給王某,王某知悉印度海關的相關規定,且管理手冊中的海關不僅僅指中國海關,還包括各駐地國的海關規定,中國駐印度大使館網站中的清單顯示,紫檀加工製品不允許攜帶。

  此外,航空公司表示,因為王某被印度海關處罰,導致航班延誤並造成惡劣影響。對此,王某表示,航班延誤是源於飛行計劃書被地面人員取走,沒有飛行計劃書航班不能起飛,而少一名乘務員並不影響航班起飛,她上航班時飛行計劃書還未返還,因此航班延誤與她被海關處罰無關。

  三中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相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航空公司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王某確實已經因違反印度海關規定遭受處罰,此事實雙方並無爭議,航空公司根據管理手冊,且經過合法程式解除勞動合同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據此,三中院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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