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酒標識違規 樂購判賠10倍
- 發佈時間:2015-03-25 09:35:16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法制晚報》報道 樂購超市銷售的“法國公爵城堡幹紅葡萄酒”,只標注“微量二氧化硫”,但未標明具體含量,花1542元買了6瓶酒的張軍(化名)為此起訴。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樂購特易購商業(北京)有限公司違反《食品安全法》,應作出10倍的賠償即15420元。
遭遇問題標識 消費者起訴
2014年7月2日,消費者張軍到樂購超市購物,花1542元買了6瓶進口紅酒。
這款“法國公爵城堡幹紅葡萄酒”,每瓶單價257元,原産國是法國,灌裝日期為2014年1月20日。
張軍回家後發現,酒瓶上的中文標簽的配料一欄標注“微量二氧化硫”。據他所知,根據我們國家法規規定,2013年8月1日以後生産、進口的葡萄酒,如果標注“微量二氧化硫”,則應同時標注出具體含量。
“它只強調了‘少’,但沒説到底有多‘少’,這是違規的。”張軍説著,給記者出示了酒瓶,讓記者看上面的標簽。為此,他起訴樂購超市未盡義務,明知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違法銷售,要求其退還貨款並按照食品安全法給予10倍賠償即15420元。
樂購辯稱 貨物符合法規
法庭上,樂購超市辯稱,其在進貨過程中保留了涉案商品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衛生證書,證書顯示該批貨物符合法律規定,樂購超市才在賣場銷售。
庭審中,樂購超市提交了入境檢驗檢疫衛生證書複印件,以證明涉案的“法國公爵城堡幹紅葡萄酒”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經過審理法院確認,上述商品未標明二氧化硫含量。
根據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4.1和4.2規定,“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原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預包裝飲料酒標簽標識有關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2]851號)也表明,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2013年8月1日以後生産、進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如果標注“微量二氧化硫”,則應同時標注出具體含量。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張軍與樂購超市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張軍在樂購超市購買商品,樂購超市向他出具購物小票、開具發票等行為,可以證明他與樂購超市之間存在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係。
對於張軍要求10倍賠償的主張,法院認為,樂購超市作為正規的經銷商,其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時理應對其銷售商品的品質,包括對商品的外包裝、産品描述等表面特徵盡到法律規定的注意義務。
本案中,涉案的“法國公爵城堡幹紅葡萄酒”繫於2013年8月1日後進口的商品,其僅標注“微量二氧化硫”,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産品。
法院判決 樂購10倍賠償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為此,樂購超市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14年9月17日,法院一審判決張軍退貨,樂購超市退款並作出10倍賠償15420元。
一審判決後,樂購超市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中國農業大學教授、中國葡萄酒雜誌社社長黃衛東表示,葡萄在發酵的過程中會自然産生硫化物,完全不添加二氧化硫的葡萄酒是不存在的。如果二氧化硫的含量超過了一定標準,轉化後的硫酸鹽對人體有害。
記者了解到,每個國家對釀酒過程中能加入的二氧化硫最大限度都有專門的法律規定。歐盟規定紅葡萄酒中最高含量為160毫克/升,白葡萄酒和粉紅葡萄酒為210毫克/升,另外允許成員國在比較差的年份加入不超過40毫克/升。
由於二氧化硫對人類身體有一定的毒性作用,世界衛生組織規定每人依體重算,每天攝入的最大量應控制在0.7毫克/千克。
法制晚報律師團成員、北京國錦律師事務所主任韓平告訴記者,一些哮喘病人對二氧化硫過敏,這個概率在5%左右,也有人有其他過敏症狀。這些人也會喝葡萄酒,但含二氧化硫多少對他們是安全的,他們有權知道。否則,會使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侵犯。
他表示:“對於紅酒中二氧化硫的標注問題,很多消費者根本不懂。從國際慣例來看,國外都會具體標注,以示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他認為,法院的這個判例,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符合立法中對於食品安全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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