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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客戶買兩全保險意外身亡 拖延4個月人保拒賠

  • 發佈時間:2016-03-15 13:4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丈夫意外身亡,家庭失去重心,江蘇省的王女士悲痛之餘,寄希望於兩年前為丈夫購買的兩全保險。多方詢問,卻被拒絕賠付保險金。近日,王女士向新浪金融曝光臺投訴,中國人民人壽推廣産品時隱瞞拒保資訊,理賠期間,拖延核定時間,給客戶身心帶來巨大傷害。

  宣稱“任何人都能購買”的兩全保險

  2014年7月,王女士參加了江蘇省連雲港市贛榆縣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舉辦的産品推廣會,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向她推薦了一款名為“人保壽險惠民一號兩全保險”的産品,並再三承諾,“任何人都可以購買”、“保利、分紅、還可以賠付意外傷害”。

  正如工作人員的宣傳,“人保壽險惠民一號兩全保險”兼具“儲蓄性”和“給付性”。該保險適用於經常乘坐交通工具的人群,保險期限為6年,保障項目包括滿期保險金,一般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意外身故或全殘保險金,以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殘保險金,同時享有保單與分紅。

  王女士考量之後,當場為自己的丈夫辦理了該保險,並連續兩年投入共計兩萬元。

  丈夫去世 為求理賠奔波數月

  2015年9月30日,王女士的丈夫在駕駛貨車中,因連環追尾車禍去世。由於“人保壽險惠民一號兩全保險”能夠對意外身故進行賠付。2015年12月初,王女士帶齊了保險理賠所需要材料,前往中國人民人壽保險公司贛榆縣支公司,辦理相關手續。贛榆縣支公司工作人員查看材料後,稱可以賠付四萬一千多元,但需要1-2周的時間。

  2015年12月底,人民人壽保險贛榆縣支公司來電稱,自己無權處理該理賠事件,請王女士等待人民人壽連雲港中心支公司聯繫。

  經過一個月的漫長等待,王女士終於接到中心支公司的來電,對方告訴王女士,自己已經了解了情況,後續會到王女士家中核查。“我下崗多年,丈夫剛剛去世,我也沒有心思去跑一趟市裏,只能一次次撥打電話。”王女士稱,對方之後不斷推脫沒有時間,直到最後,連雲港中支公司也未曾去王女士家中。

  臨近春節,王女士愈發憂心。王女士帶著兩個孩子,沒有經濟來源,保險公司的四萬元賠款對於王女士的家庭來説至關重要。年前王女士多次與人民人壽連雲港中心支公司聯繫,講明自己家庭困難,希望可以儘快辦理賠付。對方卻不斷推脫“最近太忙”又或拖延稱“一到兩個星期一定解決。”直到大年三十,才給予王女士最後的承諾“春節後一週一定解決。”

  職業資訊填寫有爭議 到底誰之過?

  2016年2月28日,王女士終於接到了中國人民人壽連雲港中支公司的確認電話,從2015年12月以來長達四個月的奔走,王女士心力交瘁,然而,保險公司卻告訴她: “無法賠償保險金,只能將保險費和利息退回。”

  四個月的期盼與焦慮化為烏有,王女士陷入絕望。 “2015年12月初他怎麼不説不能賠?這四個月我一次次打電話他怎麼不説不能賠?”王女士哽咽道。

  中國人民人壽稱,王女士在為丈夫投保時沒有填寫職業,丈夫車禍去世時,很明顯職業是貨車司機,在此期間,王女士沒有更新丈夫的職業資訊,保險公司不予賠款。

  王女士的丈夫長期沒有正式工作,只偶爾接一些貨車運輸的工作賺取家用,因此,王女士才未填寫職業選項。同時,她質疑,當初在産品推廣會上,工作人員信誓旦旦地稱“任何人都可以購買保險”,如今怎麼又説貨車司機不予賠付了呢?她要求調出當初推廣會的錄影,證明是中國人民人壽親口告知客戶,不需考慮被保險人職業的。人民人壽以沒有錄影記錄為由拒絕了王女士。

  根據《保險法》第16條第5款“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營業用貨車司機、隨車工人因職業危險系數較高,被歸為第六類職業,保險公司往往會選擇拒保,特別是短期保險中涉及人身意外賠付,一旦核實投保時隱瞞職業情況,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給付保險金。

  然而,短期的兩全保險中,保險公司有義務確認被保險人職業,並每年加以審核。而王女士簽訂保險合同時,既沒有人提醒高危職業的拒保情況,二次繳費時,也沒有人對王女士丈夫的職業加以確認。

  新浪財經致電人保壽險客服,對於王女士丈夫的職業認證問題,客服稱,無論是兼職還是正式職業,在保險中均要求進行安全等級劃分,如果一個人同時從事多個職業,則按照危險系數最高的職業界定。王女士丈夫的貨車事故鑒定顯示,辦理保險時王女士對丈夫的職業有隱瞞情況,沒有説明丈夫兼職貨車司機,保險公司因此有權選擇拒保。

  被問及為何保險公司事先未盡告知義務,每年未對職業進行審核,客服表示,具體情況她並不了解,但按照慣例,只有當投保人主動進行職業更新,保險公司才會加以審核。

  同時,中國人民人壽保險在王女士提交材料後,反覆推諉,導致案件核定時間將近4個月,亦違反了《保險法》相關規定,遠遠超過了法定核查時間。

  新《保險法》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據此,即便保險案子屬於“情形複雜”,保險公司也須在三十日內做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客戶。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後10天內應支付賠款;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則應當自作出拒賠決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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