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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2日 星期四

男子買9件文胸標簽不符國家標準 告王府井百貨

  • 發佈時間:2016-03-07 08:07:41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鄭羽佳  責任編輯:吳起龍

王先生帶著購買的一盒文胸來到法庭。京華時報記者趙思衡攝

  京華時報訊(記者鄭羽佳)今年年初,王先生網購9件“維多利亞的秘密”文胸,後發現文胸標簽不符合國家標準,將王府井百貨北京網尚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2070元並三倍賠償。3月4日上午,該案在通州法院開庭審理。被告承認商品有瑕疵但不認可是欺詐,同意退貨拒絕賠償,並稱王先生是職業打假人,屬於惡意消費。王先生則稱,文胸是給女友買的。

  當天上午9點,王先生拿著裝有9件文胸的大紙盒走進法庭。他稱,今年1月14日和21日,他在王府井百貨北京網尚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購買了9件“維多利亞的秘密”文胸,共花費2070元。

  王先生稱,這9件文胸的吊牌上標注安全類別為GB-18401-2003,他經查詢得知,該安全類別已經被GB-18401-2010代替,並且規定了自2012年8月1日起,不符合國標的服裝禁止生産、銷售和進口,“我認為這些文胸屬於國家明令淘汰的産品,商家是欺詐消費者,所以起訴商家賠償”。

  “我們承認存在過錯,是瑕疵産品,但不是欺詐行為。”被告代理人稱,公司知道國家標準改變,經過比對發現更改的標準主要在兒童商品類,“一般的廠家就會更換標簽繼續出售,我們按照庫存商品進行平價銷售,只有一小部分流出”。

  被告稱,王先生第一次購買1件後發現存在問題,然後再次購買8件,顯然是職業打假人,是一種惡意消費。因此,只同意退貨,拒絕賠償。對於被告的説法,王先生稱,文胸是買給女友,是正常消費,但並沒有回避自己知假買假。

  在法庭調解中,王先生表示,要求退貨退款,可以將三倍賠償降低至兩倍賠償。而被告表示,同意退貨,同意賠償原告的交通費200元,其他賠償均不同意。鋻於雙方分歧較大,法庭暫停調解,該案當庭並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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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不好取證維權積極性不高

  庭審結束後,通州法院召開消費者維權案件情況通報會。通報會上介紹,去年,通州法院消費者維權案件收案65件,同比增長333.33%。從訴訟主體來看,原告均為自然人,被告均為經營者,案件所涉及的商品主要是日常生活用品。案件中,疑似職業打假人佔比例較大。

  通州法院審判員于素娟介紹,從對原告的身份特徵及行為特點看,消費者維權案件中可能存在較大比例的職業打假人。這種職業打假人的訴訟一般呈現的特點是,在較短的時間內提起多起訴訟,且頻率遠高於普通消費者。另外,購買明顯自身無法使用的商品或者購買商品數量大,購買行為與普通消費者的正常消費方式不符。

  “普通消費者維權積極性不高。”于素娟稱,消費者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了解不夠多,很多時候不懂得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此外,普通消費者由於在消費時缺乏法律意識,往往取證意識不足,導致在消費者維權訴訟中舉證困難。

  對於職業打假人能否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法官稱,這在理論界是存在爭議的,只要購買商品,不是為了再出手從事交易活動的認為是生活消費,不能從數量和次數來判斷是否是生活消費,“職業打假是主觀上的判斷,除非購買人自認,在實踐審判中很難認定是否是職業打假人或知假買假,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職業打假人被認為是一般消費者”。

  法官提示消費者,應妥善保管購買憑證,消費者維權案件中消費者的舉證責任主要是與經營者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消費者在購物時,經營者通常向其出具購物小票、銷售憑證或者發票,消費者持有上述購物憑證即可初步證明其與經營者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

王府井(600859)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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