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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置業被指欺詐銷售 廣告與合同內容表述不一

  • 發佈時間:2016-01-14 08:36:16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金瀟

  近日,在香港上市的內地房企當代置業旗下位於武漢的項目陷入精裝糾紛,被曝出“大膽放言‘不滿意可退房’”,而該問題還未解決,其位於太原的萬國城MOMA項目又被指涉嫌欺詐銷售。

  是寫字樓還是公寓?

  李女士是一傢俬營公司的老闆,為改善現有的辦公環境,于2013年購買了位於山西省太原市長風橋西太原萬國城MOMA項目——“長的中央9號”。但沒想到,2015年10月1日收房時,李女士發現,始終對外對內一致宣傳口徑為寫字樓的9#樓,搖身一變成為了公寓。

  李女士表示,自己于2013年5月份交付定金,購買位於9#樓的寫字樓,“它從2013年開始到交房之前的所有宣傳都顯示9#樓是寫字樓,宣傳手冊、門戶網站、樣板間和圖紙都顯示是寫字樓。”

  但李女士也表示,她在2013年9月份簽訂買賣合同時發現,合同書上顯示的是“公寓”而非“寫字樓”,當即提出質疑,但被銷售人員以“該合同是格式合同,不存在問題,商用公寓即寫字樓”搪塞。李女士説,購買該“寫字樓”的多數業主為萬國城小區的老業主,相信開發商信譽,且對“公寓”沒有概念,並且在辦理按揭時利率高、首付高、貸款期限短,更堅信自己購買的確實是寫字樓。

  “如果不是用於辦公,業主不會整層購買。”同是購買了該項目的業主張先生表示,9號樓共計33層,每層約為931平方米,其中整層購買的業主多達18余層,甚至一位業主一次性購買了7層,都是為將來辦公使用或者以寫字樓出租使用。“但建成後發現,由於根本不像銷售人員所説的‘房屋能夠整拆重組’,無法打通整層,這意味著連最基礎的辦公門禁系統也無法解決。”

  多位業主也表示,他們于2015年10月份接房時看到的實際房屋與宣傳相去甚遠,房屋結構與圖紙嚴重不符。“我們買房時看到的佈局是‘回型結構’,這種結構便於辦公,而實際上房子每層都被分割成了8個小房間,每間房裏都有一根1.6m*1.9m的柱子,房屋根本不能打通,也就不能用來辦公。”李女士説。

  業主張先生也指出,9#樓實際上是由住宅變異而來。“經過查看,開發商為了改變9#樓住宅的本性,把住宅內的廚房去掉,減成一個僅保留上下水接頭卻無實際墻體、也無天然氣和煙道的畸形的、無法正常使用的所謂的‘公寓’。”

  同時,9#樓與其他棟的住宅價格也有一定差距。萬國城MOMA業主孫女士告訴記者,自己同時購買了萬國城2期9#樓寫字樓與10#樓的住宅,位於10#樓21層的住宅為13500元/平方米,11層住宅為12300元/平方米,且住宅均為精裝修,而毛坯房的9號樓均價則高達15000元/平方米,“花了寫字樓的錢卻買了一個既非寫字樓又不能住人的怪物。”孫女士説,直到現在,9號樓的物業費標準依然按照高層公寓(用於辦公)4.38元/月/平方米,戶型契稅標準也是4%。

  回避的開發商

  針對上述問題,《經濟參考報》記者聯繫了當代置業集團相關負責人,其回復稱:“看到各位業主的訴求,著實讓我們心中充滿了感激。這份感激源於我們對MOMA這個家園的共同目標完全一致……當代置業成長的這15年裏,所有口碑都源於每一位客戶的認可……”

  但當記者問及9#樓房屋性質時,當地置業相關負責人回復稱,2013年起銷售的太原萬國城MOMA9#樓項目,是在2007年通過招拍挂形式獲取的地塊,用地用途為公寓及商業用房項目,具體規劃用途詳見各單體規劃許可證,而最終使用用途視業主自行需求而定。

  對於業主因辦公而整層購買,當代上述負責人再次聲明,由於項目9#樓所在為萬國城MOMA(太原)項目C地塊公寓及商業用房項目,土地性質為商務金融用地,按照國家及太原法律法規,此類房地産項目不限購,可以多套購買。

  記者看到,由太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顯示,9#樓項目為建築面積3.17萬平方米的公寓。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隊所提供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更明確指出,9#樓為地下二層,地上三十三層。其用途分別為地下一、二層為設備用房和住宅大堂及物業用房,首層為商業服務網點和住宅大廳,第二至三十三層為塔式住宅。

  “購房時銷售人員展示的為整層平面圖,圖中標注了房間分割事宜,施工過程中當代置業作為開發商嚴格要求總包方和施工方按照圖紙施工,並經過政府部門驗收,按時獲取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當代方面負責人説。

  但值得注意的是,直到目前,相關網站對於9#樓的宣傳仍然為太原萬國城moma“長風中央9號”90-900㎡平面自由空間組合寫字樓。同時,李女士所提供的購房房型戶型宣傳頁上,當代置業所描述的是“私享整層辦公尊榮,彰顯企業國際化的商務形象,自由分割,邊工作邊養生;為企業員工提供人性化辦公環境。”並沒有任何公寓類、住宅類描述。此外,萬國城MOMA刊發的萬國城報2015年10月版中也明確顯示,9#樓房屋類別為寫字樓。不僅9#樓,記者了解到該項目16#樓也存在類似問題。

  對此,太原市房管局相關負責人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山西省政府、山西省住建廳、太原市房管局多個部門已關注到該事件,但由於從拿地、審批、規劃等行政審批過程中,其所上報內容均為公寓,因此,手續方面不存在差異問題,執法較為困難。

  “省裏多次找了相關部門、當代負責人與業主進行交涉,但由於當代方一直躲避,派出的交涉人員僅是辦事人員,沒有任何職務權力,因此數次交涉均以失敗告終。”上述房管局負責人説,雖然政府多次要求當代方的項目負責人過來溝通,但派來的卻是辦事員,其回答也僅為“我回去彙報”,所以屢屢調解失敗。

  山西省消費者協會投訴部主任劉麗敏告訴記者,類似的房屋侵權案件在山西常有發生,開發商為了追求不屬於自己的額外利潤,明知故犯,使用推諉、扯皮等手段消耗業主的耐性,消協沒有執法權,因此多數房企對投訴置之不理。

  記者了解到,事實上該地塊本屬商業屬性,可直接蓋為寫字樓不需做任何變更,但當代仍選擇冒險蓋公寓,究其原因,一位當地開發商告訴記者,2012年、2013年時,房地産市場正是由下行轉好趨勢,且商業樓庫存積壓較為嚴重,因此,太原當地銀行對於商業部分貸款基本暫停,如果不涉及居住功能,一般貸不到款。“或許這是他們冒險蓋公寓的主要原因。”

  當代或涉欺詐銷售

  對此,中國房地産業協會法務部主任康俊亮表示,一般情況下,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不具備法律約束,要以合同為準。“但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做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這些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康俊亮説。

  從事法務工作的律師關寧表示,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房地産廣告發佈規定》規定,房地産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第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關寧同時指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同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因此萬國城方面誤導業主所簽訂的所謂格式合同其法律效力有待商榷,且涉嫌欺詐。”

  康俊亮表示,在這個項目中,購房人如果認為開發企業的宣傳資料與合同關於房屋用途規定不一致,不符合自己購買房屋時的預期用途,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一般情況下商品房買賣合同都有爭議解決條款,或訴訟,或仲裁,具體選擇哪一種要看合同的約定。如果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開發企業違約,那開發企業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業主可以要求退房或讓開發企業賠償損失。但需注意的是,如果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開發企業不違約,業主的退房或要求開發企業賠償損失的要求也就得不到支援。

  由於目前還未能走入法律程式,對於雙方責任仍未能認定,因此,《經濟參考報》記者將對該當代萬國城項目的後續情況繼續關注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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