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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電子監管暫停擬建藥品追溯體系

  • 發佈時間:2016-02-21 07:14: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波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20日就《藥品經營品質管理規範》(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擬將藥品電子監管系統調整為藥品追溯體系,取消強制執行電子監管碼掃碼和數據上傳的要求。同時發佈公告稱,暫停執行藥品電子監管的有關規定。

  記者了解到,修訂草案將藥品電子監管系統調整為藥品追溯體系,強調以藥品生産經營企業為責任主體,建立藥品追溯體系,取消強制執行電子監管碼掃碼和數據上傳的要求。特藥等法規規定的品種另行規定。

  草案確立了藥品追溯體系建設的基本定位和要求,明確藥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建立藥品追溯制度,實現藥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特殊管理的藥品的追溯體系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草案刪除或修改了

  涉及強制要求電子監管碼掃碼和數據上傳的內容。將“執行藥品電子監管的規定”修改為“執行藥品追溯的規定”。還對要求企業電腦系統“滿足藥品電子監管的實施條件”的內容進行刪除或修改,將現行規範中“企業應當建立能夠符合經營和品質管理要求的電腦系統,並滿足藥品電子監管的實施條件”修改為“企業應當建立能夠符合經營和品質管理要求的電腦系統,並滿足藥品追溯的要求”。

  食藥監總局發佈的公告指出,鋻於食藥監總局已就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重要産品追溯體系建設的意見》要求,對《藥品經營品質管理規範》有關藥品電子監管內容修訂公開徵求意見,決定暫停執行《關於藥品生産經營企業全面實施藥品電子監管有關事宜的公告》中藥品電子監管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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