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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不能隨意“漲”“縮”

  • 發佈時間:2016-05-04 09:32:24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胡立彪

  媒體報道,一位消費者在一家名為“新百倫領跑”的店購買了一款慢跑鞋。買完後發現這款鞋子並非自己想要的美國品牌新百倫(NEW BALANCE),其品牌名字就叫“新百倫領跑”。雖然外觀看上去差不多,但後者分明就是傍大牌倣冒前者的。消費者覺得自己被誤導了,找商家要求退貨,而商家卻以産品沒有品質問題為由拒絕退貨。

  根據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不是有“7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嗎,商家怎麼就可以拒絕呢?

  這樣的問題,已經有許多消費者遇到過了。有消費者組織對網購投訴情況進行統計,發現涉及7天無理由退貨的投訴佔新消法相關投訴總量的一半還要多。這個比例説明,7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並不順暢,存在不少問題。

  所有這些問題,其實都可以簡括為“漲”和“縮”兩個字。所謂“漲”,就是商家自己擴大不支援7天無理由退貨商品的範圍。電商平臺雖都積極配合新消法的實施,但在7天無理由退貨的執行力度上卻存在差別,幾乎都制定了比新消法更為嚴格的退貨政策。比如,有的平臺將食用類、貴重類、個人護理及貼身類、虛擬類、特殊類等5類商品擴充進不適用於7天無理由退貨的範圍,而新消法只規定了4類商品。而“縮”,就是商家自己縮短無理由退貨的時間。有一些網店雖然店面首頁有支援7天無理由退貨的文字説明,但點擊商品進入展示頁面,卻註明該商品退換貨期限為72小時或48小時,有的甚至只有24小時,“逾期概不受理”。雖然看似是把規則提前告知了消費者,但這種“醜話説在前頭”式的説明,不僅讓消費者感覺冷冰冰,實質上更是對法律權威的直接挑戰。

  站在商家的立場,這種權利的漲縮,也不是沒有道理,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理解。我們知道,許多網購商家都是小本經營,本身利潤就不高,若發生退換貨的幾率增加,那麼由此造成的成本他們可能承受不起。一般來講,電商的逆向物流成本是正向物流成本的數倍甚至更高,比如配送費是5元,但退貨時産生的包括郵資在內的成本有些商家要到20元到50元。另外,眾多網購者中素質差的人確有不少,他們濫用後悔權,常進行惡意退貨,百般刁難,這是最令商家頭痛的事。

  不過,往裏算往外算,這個賬都是商家説了算,而説白了,其實都是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我們看到,為了規避新消法的要求,現在許多商家都開始玩文字遊戲,搞所謂“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事先約定,或者在購買頁面進行標注,或者轉為在買家購買時用“旺旺”提醒。有的賣家為了減少退換率,甚至明確表示,對於購買歷史中有多次退換貨記錄的買家,他們有權拒絕交易。商家這種保全自己卻在一定程度上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做法,當然不可取。

  要知道,買賣有賠有賺,搞經營就必須付出一定的成本並承擔相應的風險。7天無理由退貨肯定會提高賣家成本,但若無這一法律規定,對於作為弱勢一方的消費者來説,則會承擔更多的成本。兩個成本進行社會價值比較,還是後者更大一些。所以,兩害相權取其輕,法律規定了7天無理由退貨,要對商家進行規制。

  現在7天無理由退貨難以落實,問題的根源在於商家有意規避此項條款,而對於這種行為的規制又缺乏更詳實的法律依據和標準。因此,必須對新消法進行完善,加緊出臺有針對性的配套細則。比如細化不退貨商品的目錄和適用情形,制定嚴謹的消費者確認環節等。同時,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防止商家及個別消費者規避或濫用法律規定。有關部門要加強網路市場監管,倡導網購經營者依法自律,規範網購市場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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