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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探索智慧財産權保護新舉措

  • 發佈時間:2016-05-04 09:32:23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李梓琴 記者傅江平)近日,深圳法制辦正在進行《深圳經濟特區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工作若干規定(修訂草案)》的意見徵求工作,並在其官網向社會進行公佈。此次修訂草案新增了5條對智慧財産權保護的新舉措,其中,建立智慧財産權保護社會參與機制為深圳首創。據介紹,深圳市智慧財産權保護有關單位將發揮市場對智慧財産權資源配置的導向作用,建立社會參與機制,設立專項資金,通過扶持引導、制定標準等形式,支援行業協會和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智慧財産權的保護工作。同時加大對智慧財産權保護和創新專業人才、單位的培養,提供政策保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優惠政策和獎勵。

  對於侵權行為,深圳市在懲罰性賠償機制方面做了突破性的嘗試。修訂草案提出,侵權人因侵犯智慧財産權受到罰款處罰後,自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之日起,兩年內再次侵犯同一智慧財産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以相應罰款數額的雙倍處罰。並指出,如果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拒絕執行停止侵權的行政處理決定,有關單位可以對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於惡意侵犯智慧財産權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損害後果和規模等因素,將賠償數額提高至權利人實際應得賠償數額的兩至三倍。

  對於侵犯智慧財産權構成犯罪的、因侵權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拒不執行已經生效的智慧財産權司法裁判文書或者行政處理決定的,或者因侵犯智慧財産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相關單位或個人3年內不得承接政府投資項目,市、區政府不能對其給予獎勵、資助或者授予榮譽稱號。此外,在智慧財産權資訊方面,深圳市將建立智慧財産權保護資訊共用和線索通報制度。有關主管部門將根據該制度建立智慧財産權保護綜合資訊庫,各成員單位將案件公開資訊納入該資訊庫。線上索通報方面,有關單位發現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案件線索時,應及時書面通報有管轄權的部門,接到通報的部門應立即進行調查並以書面形式反饋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多部門的案件,必要時應召開專門會議,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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