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顯法律公信力 營造良好消費環境
- 發佈時間:2016-03-23 09:32:59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本報記者 曾祥素
在近日召開的第六屆中國消費經濟高層論壇暨中國消法研究會“3.15”案(事)例發佈會,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發佈了消費維權七大案(事)例,並邀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對這七大案(事)例逐一點評。
上海市消保委針對手機預裝軟體卸載問題提起公益訴訟案
2015年7月1日,上海市消保委就消費者反映強烈的手機預裝軟體不明示、應用軟體不可卸載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公益訴訟,成為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一年多來我國首例被法院受理的消費公益訴訟案件。
公益訴訟提起後,被訴方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與廣東歐珀行動通訊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消保委的敦促下,進行了積極整改,均實現了明示預裝軟體名稱、類型、功能、所佔記憶體,並提供應用軟體可卸載途徑的訴訟請求。據此,消保委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同年11月13日,經法院審查,裁定准予撤訴。
點評:此次訴訟引發各界對公益訴訟的大討論。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總結各地公益訴訟實踐經驗基礎上,借鑒國際上最先進案例,儘快出臺消費領域的訴訟司法解釋。
浙江省消保委訴上海鐵路局消費公益訴訟案
2014年5月到7月間,浙江省消保委(以下簡稱消保委)分別接到陶佳宇、謝一東、鬍子文等消費者關於其實名購火車票乘車後,因不慎遺失車票,被車站工作人員強制另行購票的投訴。接投訴後,消保委分別以電話、書面方式向上海鐵路局調查核實情況。上海鐵路局答覆車站的做法符合《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拒絕向消費者退款。
同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上海鐵路局停止“強制實名購票乘車後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的行為。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該案應由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消保委于當日又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起訴。2015年1月30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書。消保委遂于收到裁定書當日向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最後,上海鐵路局表示願意積極改進措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承諾對實名購票乘車後遺失車票的消費者採取先補票、再核查的處理方式。原、被告雙方在杭州簽署《諒解備忘錄》,原告撤訴。
點評:浙江的消費者維權組織去上海狀告當地的鐵路主管部門,這就體現了十八屆四中全會的精神,用法制思維,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該案對國有壟斷企業有極大的震撼力,很有意義。
消費者網凝聚社會力量化解消費糾紛
消費者網(www.bjxf315.com)是在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指導和幫助下,依法批准註冊的專業消費維權服務平臺。網站以為消費者與經營者搭建投訴快速和解平臺,聯合消協開展消費調查、徵集消費意見、發佈消費提示,以及定期向消協提供輿情報告等為主要特點,受到消費者好評。
消費者網線上投訴平臺是一個方便消費者和經營者和解的平臺,也是一個反映消費者聲音、暢通消費者訴求的新媒體平臺。其目的是協助消費者與經營者溝通,快速化解消費糾紛。網站自2013年創建以來,先後服務和受理消費者投訴1萬餘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600多萬元。僅2015年3月網站改版以來,消費者網向消協轉發投訴達200多件,另有100多件熱點和難點投訴被眾多主流媒體報道,為創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營造消費者敢消費、願消費的消費環境做出了應有貢獻。
點評:如果網路問題能通過網路解決,這就是創新網際網路。充滿正能量的消費者維權網站就是失信商家的啄木鳥,是他們的天敵,也是廣大消費者的良師益友。
內蒙古自治區工商局開展電信行業反壟斷調查事例
根據消費者反映最多的“月末套餐流量清零”問題,國家工商總局于2014年4月21日授權內蒙古自治區工商局對內蒙古三大電信運營商提起反壟斷調查。
內蒙古工商局通過約談三大運營商一把手、問卷調查、提取相關數據等方式,逐步深入調查。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于2015年4月21日對內蒙古移動公司實施了現場檢查,取得重要證據材料。2015年5月12日,內蒙古移動公司正式向工商局提出了中止調查的申請,並在承諾期限內完成以下整改:優化自選套餐,給客戶更多自由組合的選擇;推廣流量階梯單價資費模式,流量單價下降48%~90%;推行套餐“流量滾存”服務新模式,解決月度套餐流量“清零”的問題。
點評:這個維權案例説明一個道理:市場需要契約精神。而契約精神包含三大元素,即契約自由,契約正義和契約任務書,前兩項前提。此案説明,內蒙古工商局深得契約正義真諦。
梅河口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福田五星牌正三輪摩托車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案
2015年6月15日,吉林省梅河口市消費者協會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反映梅河口市名威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名威汽車銷售公司)銷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輪摩托車,因車體外廓長度、軸距尺寸與車輛合格證及車輛一致性公告標注參數不符,導致無法落籍辦理車輛牌照。同年7月6日,梅河口市市場監管局組成專案組正式立案調查。
經查:名威汽車銷售公司以每台10115元的價格從山東福田雷沃國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購進3台福田五星牌正三輪摩托車,賣與張某某等3人,售價每台12600元,共獲利7455元。涉案車輛經鑒定,不符合國家標準。據此,辦案機關認定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正三輪摩托車的行為違反了《産品品質法》,並做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7455元,處罰款41580元。同時,要求名威汽車銷售公司立即聯繫産品生産企業回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3台摩托車,並要求該公司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給予消費者貨值金額3倍的賠償。
點評:人命關天,生命至上,我們絕不縱容不安全汽車在道路上行駛。梅河口市市場監管局在這個案子裏找到了自己的角色定位。
消費者訴亞馬遜網站“行貨”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2年9月1日,唐某通過世紀卓越公司經營的亞馬遜網站下單購買TITONI梅花表Cosmo宇宙系列機械男錶一隻,優惠後價格12228元,世紀卓越公司在網站中承諾該手錶係“正品行貨”。後唐某發現,該手錶保修卡上的銷售商為巴林王國的一家手錶店,且無法在專櫃享受售後服務,無法進行全球聯保。為此,唐某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世紀卓越公司退貨退款,並3倍賠償損失36684元,賠禮道歉,承擔一審案件訴訟費並賠償其他費用共計5000元。
2014年12月9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判決駁回了唐某全部訴訟請求。唐某提出上訴。北京市三中院經審理認為,涉訴商品作為全球知名品牌手錶,其售後服務和品質保證情況屬於重要的商品資訊,係消費者選擇和購買商品的重要參考。被告將無法享受全球聯保的商品宣稱為“行貨”,足以構成對消費者的誤導,屬於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故判決被告退還唐某貨款12228元,並賠償12228元。
點評:該案體現了人民法院有錯必糾的司法公信力,值得稱讚。不過,該案判決消費者雖然獲得了賠償,但法院沒有支援其要求商家賠禮道歉的訴求。建議在今後法院的判決中,如果糾紛中欺詐是有惡意的,欺詐一方應當向消費者乃至公眾賠禮道歉。
消費者訴河南沃爾瑪商業零售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4年10月13日,消費者李連武在被告經營場所金水路店看到芳臨磷脂豆乳(核桃味)宣傳“健腦益智”,遂購買1盒,價款4.8元。後他上網查詢,發現被告銷售的芳臨磷脂豆乳就是普通的飲料,根本不具備“健腦益智”功能,認為商家有欺詐行為,故訴至法院,請求被告退還購物款4.8元,並賠償500元。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判決,支援了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點評:這個案子涉及兩個點,一個涉及到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55條懲罰與賠償制度,也涉及到《食品安全法》10倍的懲罰賠償制度。法院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做出10倍賠償的判決,這説明因為市場有眼睛,法律有牙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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