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價消費:離譜價格傷人損己
- 發佈時間:2016-03-15 10:32:15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徐風
2月14日,一位自稱來自江蘇常州、名叫陳岩的網友發微網志説,春節去黑龍江哈爾濱過年,被導遊帶去一家叫“北岸野生魚村”的飯店,兩桌吃了1萬多塊錢,這頓飯是2月9日農曆大年初二晚上吃的。單據上顯示了雅羅魚、趕條魚和鰉魚3種,前兩種魚的單價都是298元,鰉魚單價為398元。
陳岩在微網志中寫道,價格貴不説,店家還亂寫魚的斤兩,明明吃了10斤,買單時卻成了14斤。他們在與店家理論時,突然店裏衝出一幫人逼迫他們付賬,雙方産生爭執並互相拉扯。陳岩撥打了110報警,民警到店內後調看監控錄影,陳岩説,店家的人當著警察的面還在打他的頭,110説帶雙方去所裏解決,先被拘留,最後仍被迫結賬。
2月21日清晨,哈爾濱官方對外發佈消息,認定松北區“天價魚”事件是一起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惡劣事件,做出對涉事飯店“北岸野生漁村”吊銷營業執照,對店主罰款50萬元人民幣等處罰決定。3月2日,針對在“天價魚”事件中相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存在的監管缺失、執法不規範等問題,哈爾濱市松北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責任人進行了問責。
3月6日,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省長陸昊在黑龍江省開放日上説,“天價魚”事件不是壞事,黑龍江將採取更為有力的措施,整頓規範旅遊市場。陸昊強調,“天價魚”的問題不是偶然的,説明黑龍江還是有相當一部分的基層幹部和市場主體,在樹立接受監督、特別是社會輿論監督方面還有差距。他表示,“天價魚”事件讓他們有了一次集中深刻的反省。“我相信在媒體的集中報道下,我們會有更多的幹部來思考,我們接受監督的意識不夠,在法律制度規則的信用方面的意識不夠。各級政府不會袖手旁觀,必然以此事為深刻教訓。”
更引人關注的事件是此前的“天價大蝦”。2015年10月4日,南京的朱先生和四川的肖先生,在山東青島一家餐館用餐時,各自都點了一份蝦,點餐時功能表上標價38元,結賬時店老闆卻按每只蝦38元的價格收費。價目單顯示,“海捕大蝦38元”,旁邊沒有標明計價方式是按“只”還是“份”,但在價目單的最下方有“以上海鮮單個計價”的説明。
朱先生和肖先生打了110報警電話。110來了之後就説,價格方面的問題應該由物價部門進行管理,物價局的人又説太晚
了,只能等到明天處理。110民警的離開讓店老闆更加得意,堅持少一分都不行,非得讓朱先生付2175元,讓肖先生付1338元錢。老闆一邊用棍子恐嚇,一邊指使手下的人打110報了警,110又回到了現場,並把他倆還有燒烤店老闆一起帶回了派出所。經過協商,肖先生和朱先生分別給了燒烤店老闆800元和2000元的餐費,之後才得以脫身離開。
事件發生後,青島市北區物價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旅遊局等部門,對涉事燒烤店下達了罰款9萬元,責令停業整頓並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告知。青島海鮮大排檔的“一隻大蝦”,在一夜之間將“好客山東”品牌
毀於一旦。
這一事件使青島市北區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人被停職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對該區物價旅遊等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青島市旅遊局、工商局、物價局、公安局等聯合在該市範圍內開展拉網式市場秩序大檢查,大整頓。對旅遊市場中存在的無照經營、不正當競爭、旅遊業不公平格式合同條款等進行排查。青島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旅遊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張新起在該市旅遊工作領導小組(擴大)會議上強調,要依法全面治理服務業市場秩序,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提升窗口行業服務品質和水準,營造良好的市場服務環境。
每到節假日,景點宰客特別是欺詐外地遊客的現象時有發生,媒體曝光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在陌生的地方旅遊,消費者維權相對困難,加上投訴和解決需要時間,很多消費者選擇了忍氣吞聲,不去計較,維權意識的缺乏在無形中也助長了不法商家“能宰一個是一個”的氣焰,總之就是違法成本太低。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吳景明説,執法不健全也是“天價消費”事件頻出的一個原因。“根據《價格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問題由物價部門負責,市場管理問題由工商部門負責,處理機制上是很明確的,但在實踐中,有些部門很容易怠于執法,客觀上縱容了不法商家的行為。
北京藍鵬律師事務所律師楊乃超認為,自主定價是一種市場行為,即使商家明碼標價,但標價方式易對消費者造成誤解(如海鮮價格是論個還是論盤),或缺斤少兩,都屬於宰客行為,已構成欺詐。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常務副會長邱寶昌表示,“天價消費”事件是較為常見的消費糾紛,是一種民事糾紛,公安一般不介入民事糾紛。消費者可向物價工商等部門投訴。很多消費者遭遇“天價消費”事件後選擇報警,但這不是理想的“維權”之道。
楊乃超介紹,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工商、物價等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楊乃超提醒,消費者應有維權意識,一旦合法權益遭侵害,應注意保存證據,及時與當地工商部門聯繫,維護自身權益。
消費者遭遇消費欺詐可申請3倍賠償,根據《價格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得有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照《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對違法經營者予以查處,工商部門可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予以查處。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還可以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若商家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屬於公安機關的管轄範圍,則公安機關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店家處以拘留或罰款;若數額較大,涉嫌敲詐勒索罪的,則
應以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
楊乃超表示,避免“天價消費”事件的再次發生,需要各方面的努力。消費者在購買食品和享受服務時,還應該保持清醒和理智,不要輕易受到外界的影響,消費前先問清價格,留心是否有價格陷阱,付款後注意保留小票憑據,及時索要發票,應樹立起維權意識,遇到類似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維權。
品質期待
預防比治理更重要
山東大學社會學系教授王忠武説,必須提高“宰客”商家的違法成本,“讓他覺得宰客不划算”。比如,提高處罰金額,延長停業整頓期,情節嚴重者則終身禁止從事相關行業。同時,完善黑名單機制,對列入黑名單者,提醒有關部門加強監管,累犯達到規定次數,也永久禁止從事相關行業。此外,還要及時向社會公佈店主誠信記錄,提醒消費者注意分辨、預防。
專家建議,具體民事糾紛上的公平執法固然重要,但更關鍵的,是把商品服務品質保障視作提升旅遊環境的重要一環:要加強日常動態化監管,還要借助大數據等手段,對投訴較密集的店家、行業重點布控;建立“旅遊—工商—公安”等多部門聯席會議機制,實現對部分旅遊糾紛的快速結案,針對端倪初現的宰客相關輿情,還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等。
實質上,若哈爾濱當地能及早察覺涉事店家拿“野生”噱頭欺詐的行為,在接警後現場妥善處置糾紛,或在專項調查階段能更審慎、避免偏聽嫌疑,哪至於像現在這樣深陷輿論泥沼?別讓“天價魚”毀了一個地方旅遊品牌。對那些正在打造旅遊品牌的地方而言,在防治宰客方面凸顯善治功力的重要性,一點都不次於在“硬體”上下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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