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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霸王條款 提高辨識能力

  • 發佈時間:2015-07-07 09:33:02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本報記者張海燕

  記者日前了解到,重慶市工商局近日專門召開了規範監管汽車銷售合同格式條款新聞通報會。針對汽車銷售中的不公平合同進行公開並點評,以提高消費者的辨識能力,很受消費者歡迎。據了解,自2014年以來,重慶市工商局12315中心共接到大量與汽車銷售有關的投訴、舉報、諮詢,其中相當一部分涉及汽車銷售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對此,重慶市工商系統開展了汽車銷售行業合同格式條款專項整治行動,以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在專項整治中,重慶市工商局梳理出29條典型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格式條款,這些條款主要集中于4大類問題,即:免除或減輕汽車經銷商的責任,加重購車消費者的責任,排除或限制購車消費者的權利,擴大汽車經銷商的權利等。

  為提高社會公眾的辨識能力,重慶市工商局表示將定期公佈,並針對上述4類問題,集中開展系列點評。同時,還將堅持行政指導和行政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採取集中查處一批、指導規範一批、行政約談一批的方式依法處理汽車銷售行業不公平、不合理合同格式條款。以切實規範重慶市汽車銷售領域合同格式條款,維護公平有序的汽車銷售市場環境。以下是重慶工商局公佈的7大“霸王條款”及專家點評:

  一、不可抗力因素。由於生産廠家延遲發貨、運輸車輛發生故障及罷工、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或因為政府(如海關、商檢等)非正常工作情況造成的車型改變、延期、無法供應,雙方可通過友好協商,需方可調整購買其他車型,但不得由此向供方索要賠償或損失。

  點評:根據《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該條將“生産廠家延遲發貨、運輸車輛發生故障等”也作為不可抗力情形,作為經營者免責的理由,擴大了不可抗力的範圍,屬於免除經營者自身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條款。

  二、賣方已明確告知三包權益由買方購買,同時該車價中不含此保險費用,若買方未購買此險,則視為自動放棄三包權益,將不享受汽車三包。由此産生的任何責任與風險由買方承擔,且買方不得向賣方提出索賠。

  點評: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品質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同時,根據《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規定,在我國境內生産、銷售的家用汽車産品適用三包規定。該條款規定“三包權益由買方購買”,同時規定將購買保險作為享有三包權益的條件,違反了前述法律規定。三包是經營者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經營者不能通過合同增設法律規定之外的條件或作為交易讓渡的對象,以此變相免除自己的三包責任。該條屬於免除經營者責任的條款。

  三、所售汽車屬特殊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內飾以到店的實車為準。

  點評: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品質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此外,根據《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4條的規定,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後,屬於生産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産者、其他經營者追償。該條關於所售車輛“一經售出概不退換”的規定,違反了前述相關法律規定,屬於免除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條款。

  四、買賣雙方均已對訂購車輛的外觀顏色和主要配備確認無疑,並同意按上述條件由買方購進出售之新車,新車交付後,除與新車交付單列明的條件不符之原因外,凡新車品質保修與維修事宜均由買方與新車生産廠商或特約維修廠聯絡交涉,賣方負有協助聯絡生産廠商的責任。

  點評:《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4條規定,“本規定所稱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後,屬於生産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産者、其他經營者追償”。該條款關於保修責任的規定,違反了關於銷售者三包責任的法律規定,免除了銷售者的保修責任,屬於免除經營者自身責任的條款。

  五、賣方違約:賣方逾期交貨超過15個工作日,視為賣方根本違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退還買方已付車款。

  買方違約:若買方未能按時提貨,賣方有權要求買方支付因其逾期提車而産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倉儲費、保管費、保養費並支付逾期提貨違約金,違約金按合同總金額的5%計;買方逾期提貨超過15日,視為買方根本違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取違約金,並按同期市場價格出售合同項下的車輛,如因此而遭受的損失由買方賠償。

  點評:《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該條對消費者逾期提車設置了15日內的一般違約責任和超過15日的根本違約責任;而對經營者只設置了超過15日的根本違約責任,且只需退還消費者已付的車款,並不承擔其他的違約責任。雙方權利義務設置不公平,有違合同公平原則,有限制經營者責任之嫌。

  六、甲、乙雙方簽署車輛交接單標誌後該車輛即已正式交付,乙方應對所購車輛外觀、顏色和基本使用功能等品質要素認真檢查,如無異議,乙方應在車輛交接單上簽字;如有異議,應于驗車時當場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否則視為甲方交付的合同車輛之數量和品質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車輛交接單簽字後,該車輛所有權和風險責任由甲方轉至乙方。

  點評:該條中“否則視為甲方交付的合同車輛之數量和品質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的表述過於絕對,易混同表面品質瑕疵與隱蔽品質瑕疵。因“當場檢驗”的方式難以讓消費者發現車輛存在性能方面等隱蔽品質瑕疵,故該條規定有免除經營者部分産品品質責任之嫌。

  七、乙方需要在提車前在交貨地點對所購車輛進行檢驗,檢驗後乙方當場簽署《車輛附件物品交付簽收表》,若乙方對所購車輛的數量,外觀型號、顏色、配備及規格存在異議應當場提出,經甲方確認後由甲方給予解決,如乙方當場沒有提出異議,視為甲方已經完全履行合同。雙方完成車輛及有關文件的交付,因海關、商檢相關規定及時間等問題,有可能造成隨車手續滯後,如遇此情況,甲方可先行交付車輛,再行交付手續,乙方不得拒付貨款。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應持相關車輛文件自行辦理入戶手續。

  點評:根據《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12條的規定,對於進口家用汽車産品,銷售者還應當明示並交付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證明等材料。該條關於隨車手續滯後的情形,實際上經營者沒有完全達到交付條件,可又規定了消費者“不得拒付貨款”,雙方權利義務的設定有違合同公平原則,屬於免除經營者自身責任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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