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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種子經營者脫不了責任

  • 發佈時間:2015-05-11 05:32:16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未經試驗驗證成功,盲目推廣農作物品種極易發生事故。

  橘生淮南是橘,橘生淮北是枳,這是基本的農作物品種推廣常識。《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農作物品種推廣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經過試驗、示範的原則。向種子使用者推廣的農作物品種,必須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涉案蘿蔔種子是上海市的種子經營者經批准自南韓進口,北京市的種子經營者分裝後委託廣東省的種子經營者銷售的。涉案蘿蔔種子在廣東省推廣經營,必須要先在廣東省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否則極易發生農業生産事故。上海市、北京市和廣東省的生態氣候環境、生産條件、栽培習慣等都不一樣,涉案蘿蔔適宜在上海市推廣種植,不等於在廣東省夏季栽培就不會因通過春化階段導致開花而絕産。

  種子標簽標注的內容應當具有試驗驗證的依據。

  蘿蔔不屬於主要農作物,推廣的蘿蔔雖然不需要通過品種審定,但也必須通過品種試驗。種子標簽標注的品種説明,對於主要農作物種子應與審定公告一致,對於非主要農作物種子應有試驗驗證的依據。從涉案種子標簽標注內容中的葉片特徵和栽培季節特性,就可知涉案種子標簽標注的內容沒有試驗驗證的依據。農作物品種的性狀,應當經過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即DUS測試)。《植物新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指南》規定,蘿蔔的葉片根據裂刻深淺分為無或極淺、中間、深及中脈、深和淺五種。種子標簽標注的內容卻是“板葉,少量花葉”。因為板葉和花葉不屬於DUS測試對葉片性狀的分類,“板葉,少量花葉”又不符合性狀表現一致性的要求,所以可以推論涉案蘿蔔品種未經過DUS測試。涉案種子標簽標注的“夏季栽培”,不符合蘿蔔屬品種按照播種季節分類的規定。蘿蔔品種的播種季節分為春播、秋播。“播種季節”不同於“栽培季節”。涉案蘿蔔發生開花絕産生産事故後,種子生産者不能提供由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或者省級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品種試驗的如品種鑒定證書、品種登記證書等品種試驗的證明,可以推論出涉案蘿蔔品種未經過農作物品種的使用性能測驗。在種子糾紛中,種子標簽標注的內容沒有試驗驗證的依據,是導致無論自然災害、生産條件、栽培措施造成的事故,都由種子經營者承擔責任的重要原因。

  這裡需要説明的是,品種試種不等於品種試驗。種子經營者通過試驗、示範、培訓、指導以及諮詢服務等方式將未經試驗成功的種子交給種子使用者使用的活動,是農作物品種推廣活動中的品種試種。品種試驗,應當具有包括試驗設計、試驗處理、試驗重復等內容的試驗方案,試驗後都應當出具包括品種的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等內容的試驗總結報告。以本案為例,雖然種子經營者將涉案蘿蔔種子銷售給種子使用者在當地種植了幾年表現良好,但是由於未提供品種試驗驗證的依據,仍然不能免除種子經營者盲目推廣農作物品種的責任。

  不得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外委託代銷種子。

  種子法規定種子經營者必須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方可憑種子經營許可證經營種子。但是,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託代銷其種子的,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這就是通常所説的種子代銷制度。種子代銷必須符合兩個要件,一是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委託,二是以書面委託。涉案蘿蔔種子的分裝商是北京市的某公司,領取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是北京市。在廣東省,分裝商不屬於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廣東省的種子經營者受不具有在廣東省經營種子的北京市某公司的書面委託在廣東省代銷其蘿蔔種子的行為,違反了種子代銷制度,這是法院追究種子代銷商非法經營責任的原因。武合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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