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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有害物質和 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

  • 發佈時間:2015-06-16 09:34:01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汽車生産企業作為污染控制的責任主體,應積極開展生態設計,遵循易拆解性和可回收利用性的設計原則,採用合理的結構和功能設計,選擇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的綠色環保材料和易於拆解、利用的部件,應用資源利用效率高、環境污染小、易於回收利用的綠色製造技術;積極構建綠色供應鏈,在全産業鏈控制有害物質使用、落實材料標識要求。

  二、各級汽車零部件和材料供應商應如實提供産品的材料和有害物質使用資訊,以利於汽車生産企業對汽車有害物質和可回收利用率的跟蹤與分析。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對總座位數不超過九座的載客車輛(M1類)有害物質使用和可回收利用率實施管理。

  (一)新産品有害物質使用、可回收利用率計算方法應分別符合國家標準《汽車禁用物質要求》、《道路車輛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計算方法》的要求,並納入《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管理。在生産車延後24個月執行。

  (二)汽車生産企業應在申請新産品《公告》時,報送《汽車有害物質資訊表》,並在獲得《公告》6個月內,通過適當的途徑和方式,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汽車拆解指導手冊》。對於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和資訊的,責令限期改正,或將名單予以公佈。

  (三)工業和資訊化部根據行業現狀和發展水準,適時、逐步擴大産品類別實施範圍。

  四、工業和資訊化部每年發佈汽車行業綠色發展年度報告,公佈汽車有害物質使用和可回收利用率等資訊,對汽車生産企業制度建設、綠色供應鏈管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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