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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行為是 “一碼多用”嗎

  • 發佈時間:2015-05-29 09:33:38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這種行為是

  “一碼多用”嗎

  □ 寧 一

  A公司生産的速凍水餃(豬肉大蔥)和速凍水餃(豬肉芹菜)兩種産品所使用的商品條碼為同一條碼。A公司對兩種商品的編碼是否違反了國家標準《商品條碼 零售商品編碼與條碼表示》(GB12904-2008)所規定的“商品代碼唯一性”原則,其行為屬於“一碼多用”嗎?

  案件解析:本案的核心問題是如何理解標準規定的商品代碼分配問題。因此,首先從標準説起。國家標準《商品條碼 零售商品編碼與條碼表示》(GB12904-2008)是條文強制。其中第4.2.1.2條是強制條款,該條規定:“不同的商品應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碼,基本特徵不同的商品視為不同的商品。通常情況下,商品的基本特徵包括商品名稱、商標、種類、規格、數量、包裝類型等産品特徵。企業可以根據所在行業的産品特徵以及自身的産品管理需求為産品分配唯一的商品代碼。”可以看出該標準明確了兩點:一是商品基本特徵所包含的基本要素,二是管理部門將分配商品代碼的自主權下放給企業。

  本案中,A公司的速凍水餃(豬肉大蔥)和速凍水餃(豬肉芹菜)兩種産品的主要餡料均為豬肉,只是在輔料上略有區別。而且這兩種産品的名稱(均為速凍水餃)、商標、規格、售價、加工工藝、包裝類型等完全相同,這幾項要素基本滿足上述標準規定的“基本特徵”,企業據此視為這兩種速凍水餃為基本特徵相同的商品。

  首先,現實中商品基本特徵的幾項要素中,最難以確定的就“種類”這一項,因為産品種類的劃分、細化比較複雜,而且目前國家還沒有專門關於産品分類的國家強制性標準,所以,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和標準規定的基礎上,應以企業對自身産品的分類為準。以食品行業為例,經常出現基本特徵相同的産品,比如,鍋巴(孜然味)和鍋巴(麻辣味),食品企業往往根據自身産品特點,遵循標準中“所在行業的産品特徵”,將鍋巴(孜然味)和鍋巴(麻辣味)認定為一個産品種類。同理,A公司將速凍水餃(豬肉大蔥)和速凍水餃(豬肉芹菜)也認定為一個産品種類,給二者分配同一個商品代碼。A公司的做法並無不妥。

  其次,企業按上述原則分配的商品代碼不會影響消費者識別産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零售商品代碼與條碼是指以滿足零售掃描結算為主要目的,而為商品單元編制的代碼和條碼標識。”也就是説,商品條碼的主要功能是便於機器掃描結算,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不會依據商品條碼來識別商品相關資訊,而是通過産品標識(産品品質法對産品標識有明確要求)來選購商品。本案中,速凍水餃(豬肉大蔥)和速凍水餃(豬肉芹菜)兩種産品名稱、配料表等已在標識上明確標注,不會造成消費者對兩種餡料的餃子誤認誤買。

  綜上所述,企業要本著“便於銷售管理、便於商品流通、便於掃描結算”的原則,結合行業特點和自身的産品管理需求,正確歸類基本特徵相同的商品,正確分配商品代碼,避免出現因商品代碼分配混亂而造成的商品混亂。總之,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産品分類國家強性標準規定的前提下,企業可自行分配商品項目代碼。因此,認定本案為“一碼多用”不能成立。社會公眾及執法人員不能將基本特徵截然不同的商品與基本特徵相同的商品相混淆,應正確理解商品代碼分配原則。

  本案例提醒監管部門,要尊重企業這一編碼自主權,管住該管的,放手該放的,唯有如此,才真正做到了簡政放權、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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