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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車第一案”聚焦執法權

  • 發佈時間:2015-04-29 09:33:49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本報記者 楊 陽

  日前,全國首例因提供專車服務受到行政處罰的案件開庭,此案被稱為“專車第一案”——1月7日,使用滴滴專車軟體在山東濟南西站送客的陳某,被該市客管中心的執法人員認定為非法運營,罰款2萬元。因不服處罰決定,陳某向濟南市中區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要求市客管中心撤銷處罰。這起案件的核心問題是滴滴軟體提供的專車服務是否合法。為了更全面剖析“網際網路+專車”背後隱藏的法律問題,近日,有關專家發表了點評。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趙佔領律師認為,該案主要有4點爭議:一是被告是否具有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二是處罰程式是否合法,三是做出處罰的事實證據是否充分,四是法律適用是否正確。

  關於行政處罰主體資格,按照行政處罰法,只有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當然也有例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經過法律、法規授權也可以。被告客管中心的性質確實是事業單位,原則上來講沒有處罰權,關鍵看它有沒有法律法規授權,被告提供了一些證據,其中一個是濟南市政府辦公廳的文件,其中規定了把公共客運管理職責劃歸濟南市交通運輸局,並規定把客運管理辦公室改名成客運管理服務中心,也就是被告現在的名字,並負責公共客運的監管。依據這個文件基本可以認定被告是有行政處罰許可權的。除了這個證據之外,被告還讓濟南市交通運輸局提供一份材料,目的是證明客管中心得到授權,沒有看到這份證據的具體內容,但是如果這不是一份具體的法律法規,只是交通運輸局單獨出的一份證明材料的話,單靠這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授權。

  出租汽車行業是管制行業,從事營運活動需要資質,得具備3證: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者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顯然原告沒有這些資質。但是,需要這3證的前提是認定原告從事了營運活動,而認定營運的關鍵要看兩點:一是看車主和乘客之間是什麼關係,是否認識,要認定構成營運,一般是陌生人關係;二是看是否收取費用,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被告提供的證據主要是現場錄影、現場筆錄,其中證明陌生人關係主要是乘客當時的口述,但乘客口述前後不一致,剛開始不承認,而費用方面,乘客當場承認,但是現場沒有支付,事後被告也沒有取得這個證據。所以被告據以處罰的證據還是存在瑕疵的,關鍵看法院能否採信。

  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吳旭華律師表示,“電子商務進入傳統行業勢不可擋,法律應與時俱進”。遼寧亞太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則提出,“專車第一案”叩響法律之門,網際網路專車第一案能否倒逼法律完善?董律師提出:“專車第一案”主要的焦點在於政府是否掌握合理的執法依據和尺度。“專車作為近年來‘網際網路+時代’的産物,因為便捷性、人性化的服務特質,受到用戶的好評,當然,新生事物的出現,在法律制度存在滯後性並不意外。在此案之前,技術進步帶來生産經營方式的變革,法律到底應該如何抉擇?這個案件之所以受到各界廣泛關注,在於審判結果可能給一直處於法律灰色地帶的專車一個明確説法。網際網路專車在法律上將如何界定?技術對於經濟的推動,能否倒逼法律的完善?讓我們拭目以待。”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助理分析師沈云云認為,“共用經濟”迎合市場需求,需在管理中完善。專車模式是一個新生事物,打車軟體提供的專車服務是當下最時髦的“共用經濟”的典型代表,對於面臨資源和環境難題的如今社會來説,“共用經濟”在各個層面上被賦予了重要的創新意義。隨著消費者定制化、個性化用車需求的浮現,“專車”服務迎合了市場需求,對專車“一禁了之”並不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專家表示,國內專車需求已經是一種客觀存在,“專車”模式若想在中國走向成熟,監管制度、自身模式都需進一步完善。商務租車在短時間內很難擺脫非法營運和黑車洗白的標簽,專車處於起步階段,有著各種各樣的問題和隱患,也觸動了其他方的利益,急需相關的規範和管理約束,才能開闢一片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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