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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必行才能立威

  • 發佈時間:2015-04-27 09:32:35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胡立彪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4月24日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修訂中並非一概採用趨嚴的標準,有的是“放寬”了。比如,在第二次審議中,有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明確全面淘汰劇毒、高毒農藥,但考慮到在我國目前情況下全面淘汰劇毒、高毒農藥尚不可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提出,還是應按照逐步淘汰的思路,加強對劇毒、高毒農藥使用環節的管理,同時加快有關替代産品的研發推廣。然而這種“放寬”並不意味著法律的放鬆,相反,由於“逐步淘汰”更符合實際,相應的條款更具有可操作性,因而更有利於執法和監管,更容易見成效。

  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必行之所以難,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法本身不容易“行”,以及“行”或有負面社會影響。認為“全面禁用”不妥應“逐步淘汰”的專家給出如下3個理由:全面禁用高、劇毒農藥將會影響農業安全生産;只要嚴格按照要求使用,高毒農藥並不必然帶來高風險;有效應對暴發性病蟲害,需要高毒農藥用於應急處置。正是基於這些理由,若“全面禁用”寫入法律,那麼法律在“行”時很可能會因遭遇諸多困難而無法實現“必行”,或因強“行”帶來不良社會效果而使法律的形象受損。

  有學者指出,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沒有良法,所謂善治就是空中樓閣。然而,良法的屬性決定了其必須順應時代要求,在具有前瞻性的同時,還要具備可操作性,有利於良好社會秩序的建立,否則,就會失去權威性和生命力。現實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一些地方跟潮流、趕時尚出臺許多法規條例,個個號稱“史上最嚴”,但它們很少有能夠得到徹底落實的,往往成為一紙空文。我們現在並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法難依”,這裡的“難”,有執法者的執行力問題,也有立法過程沒有充分論證的問題,法律缺乏明確性,可操作性不強,導致執法者望法興嘆。

  當然,解決了可操作性問題,法之必行的“難”點就轉移到下一個環節即執行上來了。人民網曾就食品安全問題多發的原因進行了一次民間調查,結果顯示,73%的網民認為執法部門監管不力、執法不嚴是主因。這個“民意”的指向很清楚:中國之法治不在立法能否與時俱進,而在於執法是否能夠一以貫之,執法的好壞才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關鍵所在。徒法不足以自行,執法好壞的關鍵在於執法者,而我國當前食品安全領域的行政執法隊伍整體素質比較低,不能完全適應食品安全形勢發展的需要。比如,一些地方執法人員執法理唸有所偏頗,習慣於用傳統的手段和方式執法,常會出現依人依權不依法的情況;有的執法人員法律素養不高,沒有經過專門的法律法規培訓和嚴格的執法訓練,執法水準低,影響執法效果。

  與執法隊伍素質不高這種現實相伴,就是執法隨意性大以及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時常發生。所以,法之必行,執法監督必須要跟上。一方面,從內部來説,要建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內部監督機制,健全對食品安全品質的日常監測、定點監測和快速監測機制,推行依法強制退市和經營者主動退市相結合的管理機制;另一方面,從外部來説,要強化食品安全行政執法的外部監督機制,加強黨的監督,接受人大監督,強化司法監督,注重發揮人民群眾、新聞媒體、民主黨派和各種社會組織的監督作用。通過各種形式的監督,形成監督合力,確保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古人云:“巨壑雖深,獸知所避;烈火至猛,人無蹈死。”食品安全法經過不斷修訂已日趨完善,但其威之立,須行支撐。只有做到“必行”,人們才能真正認識到法之“深”“猛”,才能“知避”,才不敢以身試之以“蹈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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