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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煙專家索要百萬元賠償

  • 發佈時間:2015-03-11 09:32:40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曾巧藝 記者曾祥素)北京市一中院近日審理了一起姓名權糾紛上訴案件。

  83歲的臧先生是美籍華人,多年來在國內從事公益事業。2011年開始其在人民網、鳳凰網等多家網站中看到肽康公司以其名義推介的“藏博士控煙活性肽”控煙産品,但事實上自己對此産品毫不知情。臧先生認為,肽康公司使用其姓名,利用其社會活動家、控煙活動家的身份進行宣傳,直接損害了自己的人格美譽度和公信力,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肽康公司公開道歉,並賠償其經濟損失100萬元。

  臧先生訴稱,其在控煙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2012年底,經朋友提示發現被告肽康公司假冒自己的姓名,以控煙專家的名義,推介“藏博士控煙活性肽”的廣告。在這些廣告中,臧先生的名字出現了32次,並有5次錯誤將“臧”書寫成了“藏”字。除此之外,肽康公司還偽造了臧先生給該公司産品的題詞“控煙環保健康,博士富民安邦”,並將題詞製成匾額懸挂在其貴賓室內並進行廣泛宣傳。臧先生認為,被告之所以將其姓氏寫成“藏”,則是故意與“藏博士”的頭銜呼應,誤導消費者。另外,該公司在推廣該産品的過程中,偽稱與其相識,自己還大力幫助推薦産品,虛構臧先生買了幾百盒“藏博士控煙活性肽”送給親友戒煙,還買了一萬美元的該産品贈送給美國朋友等。事實上,臧先生對此毫不知情。臧先生認為,肽康公司的廣告宣傳會使得社會公眾認為自己得到了該公司的大筆廣告代言費,對其數十年來從事公益事業和控煙義工形象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構成了對自己姓名權的侵犯。

  肽康公司對原告指控予以否認,稱各大網站的廣告中表述的臧先生購買博士控煙活性肽産品並非其公司生産,臧先生也沒有證據證明是其公司生産的這種産品,事實上,該公司也沒有做過類似的宣傳,所謂的人民網、鳳凰網上的涉訴資訊並非肽康公司發佈,因此不構成侵權。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肽康保健公司作為控煙産品的生産銷售商,以營利為目的,在其公司網頁和其他網頁上關於産品的宣傳材料中使用了臧先生的姓名。儘管肽康公司對此全部否認,但並未提交有力證據證明其主張,因此法院不予採信。最終一審法院認定肽康保健公司構成對臧先生的姓名權侵犯,判決肽康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在《健康報》上向臧先生賠禮道歉,賠償臧先生3萬元。

  一審判決後,原、被告雙方皆提起了上訴。近日,北京一中院開庭審理了該案。

  臧先生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侵權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3萬元的賠償數額太少。臧先生在上訴中再次就其維權費用、肽康公司的實際獲利等情況進行了闡述。其認為,根據自己一審提交的證據,自己的維權成本就有18.2萬元,區區3萬元根本無法彌補自己的損失。

  肽康公司則認為自己根本不構成侵權。一方面肽康公司否認廣告中提到的“控煙大使”是本案原告臧先生,他們認為廣告中出現的人名以及其他相關資訊都與臧先生的相關資訊不符,至於具體的廣告內容該公司也不知情。另外,肽康公司認為公證書中所載侵權網站地址並非其公司的網站。要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

  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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