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質貨當獎品 消費者要求退換
- 發佈時間:2015-03-11 09:32:52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劣質貨當獎品
消費者要求退換
編輯同志:
一週前,一家手機超市為招攬顧客、提升銷量,發佈廣告稱凡在該處購買任意一部價值2500元以上的手機,均可享有一次抽獎機會,其中一等獎獎品為價值3800元的電動車一輛。我購買一台售價3000元的手機後,參加了抽獎,並幸運為中了一等獎。
不曾想,所獎的電動車不僅在充電時噪音很大,而且駕駛中經常出現故障,短短3天竟然維修了4次。經有關部門鑒定,確認是手機超市為了省錢,而不顧諸多安全隱患,購買了一些偽劣電動車用作獎品。為此,我曾要求手機超市退換,但其卻以電動車只是獎品而非賣品為由拒絕。我想了解手機超市究竟應否承擔退換責任?
讀者:宋小玲
回復:
手機超市必須退換。
首先,獎品也應保證品質。《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降低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獎品)的品質和售後服務水準,不得將品質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手機超市發佈廣告稱凡是夠買任意一部價值2500元以上的手機,均可享有一次抽獎機會,無疑屬於有獎銷售,也就決定了其必須對作為獎品的電動車的品質負責。其將存在諸多安全隱患的偽劣電動車用作獎品,明顯屬於惡意違反自身的法定義務。
其次,你有權要求退換。一方面,從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上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品質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也就是説,在電動車不符合品質要求的情況下,不管怎樣,你均有權要求更換。
另一方面,從贈與合同上看,《合同法》第191條規定:“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産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正因為手機超市的贈與對象只是針對購買價值在2500元以上手機的顧客,也就意味著只有在顧客履行相應購買義務後才有獲得抽獎機會,乃至獲取電動車,從而決定了手機超市交付電動車當屬“附義務的贈與”,對存在明顯瑕疵的電動車自然必須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其中當然地包括將偽劣電動車退換成合格産品。(顏東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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