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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電信詐騙應追責運營商銀行

  • 發佈時間:2015-03-03 22:4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陳靜  責任編輯:時習

  有20年從警經歷的全國人大代表、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陳偉才這幾年提交的建議一直有關電信詐騙。3月3日他告訴記者,通過大量調研,他認為打擊電信詐騙,必須從源頭抓起,“運營商和銀行都負有責任。”

  陳偉才告訴記者,從運營商的角度來看,90%以上的電信詐騙都是通過境外改號電話進行。通過改號軟體,詐騙分子將自己的電話號碼偽裝成法院、公安局等電話實施詐騙。“去年6月和9月,廣州和深圳先後有用戶因被改號電話騙取48萬元和44萬元起訴運營商,兩個案件我都旁聽了,我認為,用戶已經支付了來電顯示的費用,按電信服務條例的要求,運營商應該提供準確的號碼,在現實中卻提供了虛假號碼導致用戶被騙,適用於侵權責任法,運營商應負民事責任。”

  在另一方面,陳偉才還表示,運營商中還有少數內部員工為謀取個人利益而非法向詐騙分子出租網路電話線路,“比如海南的‘9·28’專案,電信局內部員工4人利用工作之便,犯罪窩點提供線路服務,獲利20多萬元。”

  “在銀行方面,主要問題有兩點,一是銀行為爭取更多開戶數,發卡過於氾濫,二是銀行網路對境外操作的境內銀行賬戶多級轉賬、分解資金毫無限制。”陳偉才表示,拿2013年廣東番禹一位黃女士被詐騙2700萬元的案件來説,詐騙團夥用於提現的銀行卡就多達3000多張,這些銀行卡都是通過各種渠道買來的。“工行、農行、建行銀行卡200元一套,帶身份證原件280元一套,帶網銀450元一套,幾乎是網上的‘均價’。”

  因此,陳偉才今年提出了“關於修改刑法第177條,將出售、購買信用卡行為納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建議,他表示,現行刑法不能限制出售、購買信用卡行為,只能處理涉及偽造的信用卡行為,不能處理非偽造的信用卡即真信用卡,也無法從法律上對出售信用卡的行為進行限制。“我建議將出售、購買信用卡的行為入刑,建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將出售、購買信用卡行為納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可在刑法第177條之一第1款中增加一項‘非法出售、購買信用卡的’。”

  為什麼是信用卡?信用卡也能用來提現嗎?陳偉才解釋説,在刑法中並未提及貸記卡,在2004年出臺的一項司法解釋中,將信用卡定義為“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將一般意義上的貸記卡和信用卡都納入了信用卡範圍。

  “如果能從源頭堵住運營商和銀行的漏洞,電信詐騙至少可以減少50%。”陳偉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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