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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失主取現消費以信用卡詐騙罪獲刑

  • 發佈時間:2014-12-17 09:53:46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冒充失主取現消費

  以信用卡詐騙罪獲刑

  本報訊 (宋 瑤 記者曾祥素)因冒充失主辦理了銀行卡的撤銷挂失和密碼重置業務並予以取現、消費,近日,北京市延慶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3萬元。

  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張軍在北京市延慶縣八達嶺長城旅遊時撿到錢包一個,錢包內有失主李小然的身份證、中國銀行借記卡一張以及現金、照片等物。當月28日,張軍持李小然的身份證、銀行卡到中國銀行天津靜海新城支行,冒充失主李小然,通過銀行櫃檯辦理了銀行卡的撤銷挂失和密碼重置業務,並將李小然銀行卡內的人民幣2300余元和美元6600余元予以取現、消費,折合人民幣共4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予刑罰處罰。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銀行卡業務早期並未細分信用卡與借記卡,信用卡業務習慣上包括借記卡。隨著金融業的發展,1999年1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明確了信用卡和借記卡的含義及其區別。根據辦法的規定,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兩種,借記卡不再屬於信用卡,信用卡可以在信用額度內透支,而借記卡則不具有透支功能。但在刑法的使用歷史中,信用卡包括借記卡。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該借記卡騙取財物,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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