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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房屋“住改商”傷了左鄰右舍

  • 發佈時間:2015-02-06 08:37:28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朱勝利

  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在許多社區普遍存在。如何加強“住改商”管理,保障居民、經營者都享有合法權益,行政管理部門和小區物業服務企業還需進一步探索。

  住宅“變”公司屢擾民

  “住宅小區本是安靜和諧的居家之所,但自從一些公司搬進來後,許多外來人員進進出出,鬧鬨哄的,讓人擔心安全。”家住安徽合肥市百盛苑小區的汪奶奶説,他們小區最多時進駐近百家公司,經過物業清理,現在還剩不少。這些公司工作人員、顧客不僅佔用電梯、保潔等小區公共資源,還常常不遵守小區管理規定,給居民生活帶來許多困擾。

  百盛苑小區17棟樓緊臨小區大門和肥西路,“住改商”比較集中。該樓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居民抱怨,這些公司沒有小區門禁卡,常常利用地下停車庫進出口作為進出小區的通道,嚴重影響居民駕車進出車庫。有次,他開車出去,剛駛出車位拐彎,突然冒出來幾個孩子,雖然緊急剎住車,還是嚇出一身汗。細問之下,才知道這些孩子在樓上一家輔導學校上課,學校讓他們從地下車庫入口進小區。

  在合肥部分小區發現,“住改商”現象非常普遍,小區住宅“變身”公司辦公室、美容會所、家庭旅館、商店超市,有的甚至變成飯店。“我家樓上是家汗蒸館,住在樓下,每天提心吊膽。”家住合肥市望江路某小區的楊晶説,樓上住戶擅自將住宅改裝成汗蒸館,使用大功率電器,給整棟樓造成用電安全隱患。

  在合肥市合作化北路一小區臨街居民樓背面,單元門入口處有不少污水,樓道裏有股難聞氣味,二樓、三樓部分窗戶玻璃上還覆有油污。“都是一樓飯店造成的,晚上噪音大,太吵了。”該小區居民劉女士説,小區居民曾打電話到物業、社區、房管局等部門投訴,一直不了了之。

  低成本是主因

  “我們是一家網路公司,三五個人、幾臺電腦,平日也要求員工嚴格遵守小區物業管理規定,不會對左鄰右舍生活造成什麼不良影響。”百盛苑17棟樓一家公司負責人表示,他們公司在這裡辦公已經幾年,近期也沒有搬出去的打算。他説,相對於附近的寫字樓,小區的租金便宜很多,160多平方米套房,月租金只要2000多元。

  “許多小微企業都願意租小區住宅房作辦公地點,環境好、成本低;許多業主也樂意把房子出租作為經營性用房。”合肥吉大房産仲介公司工作人員介紹,面積大的房屋,特別是複式樓出租作為經營性用房的很多。業主不僅能得到較高租金,還不用裝修,不用提供家庭生活設備,而且出租作為經營性用房的,租期較長。

  百盛苑小區物業管理人員王先生説,小區原有許多公司,已經清理一部分,下一步還將繼續清理。得知有想在小區租房的公司,物業也盡力勸阻。

  對物業一律禁止“住改商”的做法,部分居民並不贊同。他們表示,只要不損害鄰居利益,自己有權將自家房子作為經營性用房,或出租給公司。安徽廬家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承斌表示,按《物權法》有關規定,業主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並徵得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就可以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

  “對於‘住改商’,禁或放,物業公司兩面為難,希望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能出面給個説法。”合肥市望江路某小區物業工作人員陳女士説,目前,物業公司只有在接到居民對某個公司的投訴時,才會到府提醒投訴對象,平時基本不管。

  有效監管難實施

  小區“住改商”,應該怎麼管?合肥市房地産管理局有關工作人員介紹,“住改商”問題不歸小區物業管理,應由當地社區、街道管。然而,合肥市蜀山區稻香村街道社會事務科相關負責人表示,“住改商”問題應由房地産管理部門、工商部門管理,特別是工商部門在企業註冊時就應嚴格“把關”禁止。但蜀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許可服務科工作人員説,按有關規定,申請人出具物業公司證明(房産租賃登記備案),工商部門無權禁止登記。

  從小區物業到房地産管理部門、到街道、到工商,“住改商”問題轉了一圈又回到小區物業,似乎成了一個無解的難題。“你要想在小區裏租房子開公司,就要和小區物業好好‘溝通’一下。”合肥市肥西路上一小區“住改商”業主對筆者説,該小區物業雖然説禁止“住改商”,但只要和物業搞好關係,再多交些物業費,就能把公司開在小區裏。

  “行政主管部門對‘住改商’監管不到位,為少數小區物業從中牟利留下了暗門。”在合肥市從事房産租賃仲介多年的陳兵認為,“住改商”的實際控制權掌握在小區物業手上。出於自身利益,物業有時會讓不合規的“住改商”公司堂而皇之入駐,卻將合規的拒之門外。對“住改商”禁或放,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必須有明確細緻的規定,並切實執行。

  許承斌認為,《物權法》及最高法院對“住改商”的相關司法解釋只能約束法院的理解和適用,解決訴訟過程中的問題。現實生活中,考慮到司法訴訟成本,更多不經過訴訟的“住改商”糾紛需要相關行政職能部門直接解決。因此,職能部門還需進一步研究出臺相關規定,以適應監管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維護小區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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