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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産條例”建議增加小區共有物業應確權登記

  • 發佈時間:2014-09-15 16:29:00  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晶

  9月15日,為期一個月的《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結束。今天,廣東省政府參事王則楚聯同廣東省華南和諧社區發展中心、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等向國務院法制辦提交一份建議,主題為《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應增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登記”專章。

  共有物權不明,業主受損

  9月13日,在《不動産登記條例》與業主共同物權登記研討會上,廣東省政府參事王則楚在解讀《不動産登記條例》與業主共有物權登記的關係時表示:“沒有共有物業的登記制度,小業主的權利就很難得到維護。”

  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的周玉忠律師以及其他與會律師們認為:開發商的物權其實是變動的。只要賣出第一個專有部分,開發商就成為了小區的業主之一,對於小區的共有部分,開發商只是與其他業主共同享有共用的權利,此時小區共用部分的所有權不再歸開發商所有。

  或影響成立業主委員會

  眾所週知,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小區的物業管理,業主與開發商爭奪業委會的主導權成為一個焦點問題。而房屋專有面積如何計算會直接影響到小區業委會成立。

  發生在廣州市新世界東逸花園社區的類似案例成為討論熱點。9月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並認定小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成套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包括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面積,同時確定初始産權登記的建築面積不能概括作為建築總面積計算。

  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鄧培啟副主任認為:這個判決的意義在於開發商“不能利用共同面積謀取利益”。同時打破了“十多年來,房管部門將建房單位初始産權登記記載的建築面積作為建築物總面積,並據此認定業主投票權數,進而指導業主大會成立”的行業慣例。

  建議出五個登記部分

  一直研究業主共有物權領域的周玉忠律師,在研討會前起草了一份建議書,他鄭重建議國務院法制辦在《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修訂中,應增加“業主的建築區分所有權登記”這一章。這份建議書中,建議增加的專章內容包括五個部分:建築區劃登記、土地使用權登記、共有部分登記、面積投票權登記是、配套設施用途登記。

  王則楚特別提到:“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製作建築區劃的業主名冊,並保持登記資訊的實時更新。在業主大會籌備或召開會議時,應當免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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