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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為小區物業費“鬆綁” 能否解決物業管理“燃眉之急”

  • 發佈時間:2015-01-09 01:00:47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發改委下發文件,決定放開“非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住宅小區停車服務”等7項服務價格。價格“鬆綁”後,小區物業費是漲是跌?市場化的定價機制能否提升小區物業服務的品質?長期存在的物業管理糾紛能否迎刃而解?

  記者調查發現,“政府限價”下我國物業收費標準長期偏低,是導致物業管理水準不高、物業糾紛不斷的重要原因。定價機制“鬆綁”後,高端住宅物業管理費將有望上漲。業內人士同時表示,要真正實現我國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還需要完善的法律機制配合,讓市場化的選擇機制充分運作。

  收費標準普遍偏低

  據業內人士透露,正是由於“政府指導價”這一限制的存在,我國小區物業費收費標準普遍偏低。比如,依據上海市2005年發佈的《上海市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標準》,包括綜合管理服務等4項基本物業管理服務的總費用最高標準不超過1.2元/建築平方米×月;而北京市2005年出臺的《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則明文規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標準為0.9元/建築平方米×月。

  記者進一步查閱資料顯示,其他城市如青島、大慶等的物業收費基準還要更低。即使收費標準較高的深圳,在2008年制定的新規中將高層住宅的最高物業收費標準定為3.9元/建築平方米×月,也比此前的標準降低了13%。

  業內人士指出,我國的房地産市場,除了土地供應環節之外都已經完全市場化運作,然而物業管理作為房地産在長期存續過程當中的重要環節,卻一直還受到政府的嚴格限制。“扭曲的定價機制往往導致市場行為的扭曲,不利於行業的健康發展。”復旦大學經濟學院教授范劍勇認為。

  與此同時,記者調查發現,在一些城市,物業費的定價權已經存在“雙軌制”。比如依據《上海市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已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其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即由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公司協商決定;而沒有成立業主大會且容積率高於0.5的小區,其物業服務收費則實行政府指導價。比如滬上一些相對高端的社區,其物業費可以達到3.2元/建築平方米×月,遠遠超出政府制定的基準。

  低收費導致低水準管理

  國內某大型物業管理公司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物業公司在做定價時,前期會根據社區的大小、戶數等具體情況,配備一定的安保人員、綠化技術人員,再通過成本的核算制定相應的物業管理收費標準。“但是由於政府限價的存在,企業還是不得不在政府允許的範圍內做出調整。”這位負責人坦言,資金實力雄厚、特別是有地産商背景的物業公司,為了維護自身的品牌形象,會進行虧本經營,但是對於一些中小型的物業管理企業,則會以提供更低品質服務的方式來應對管理費的不足。

  “政府限價表面上看是降低了居民生活的成本,實際上卻給小區業主造成了更多的隱性損失。”世邦魏理仕中國區資産服務部資深區域董事吳沂城表示,一個小區並不是建好了銷售出去就完事了,更重要的是不斷地保養和維護,如果沒有有效的物業管理,小區的折損速率將大大加快。

  事實上,發達國家的很多房産歷經百年風雨仍然能夠良好使用,與精心的物業管理不無關聯。專家認為,反觀國內,儘管最近二十多年房地産行業高速發展,但是物業管理水準卻始終處於低水準的迴圈當中,一些樓宇甚至建成不到十年就顯現出衰敗的跡象,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物業管理的不到位,造成對資源的浪費。

  高端住宅物業費將上漲

  前述大型物業管理公司相關負責人指出,市場化的定價機制下,因為需要業主和物業公司協商定價,將促使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更為積極地關注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參與到社區治理當中。“而伴隨著物業費的提高,物業公司將有更多的資金用於社區的管理和維護,從長期來看,將影響住宅小區的品質,影響到房産的保值增值。”

  吳沂城指出,儘管政府指導價也劃分了多個層級,但是仍然難以滿足不同層次的市場需求,仍然存在將市場需求“一刀切”的弊端。業內人士預計,政府部門取消價格限制之後,通過市場化的定價方式,將逐步形成業主和物業公司雙向選擇、自由協商的定價機制,高端客戶對於物業管理的需求將得到釋放,高端小區的物業管理費將出現一定幅度地提升。

  然而,專家同時指出,提高小區物業費談何容易,頻頻發生的物業管理糾紛無不與物業費漲價密切相關。“業主和物業公司互不信任,業主認為物業公司收了錢沒提供服務,而物業公司抱怨管理費不足虧損經營。”吳沂城表示。此外調查顯示,一些居民繳納管理費意識不足,物業費欠繳現象仍然嚴重。

  范劍勇認為,發改委給物業費定價機制“鬆綁”,是讓市場在物業管理的資源配置當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儘管物業管理行業還有很多待解的“疑難雜症”,但是市場化的定價機制無疑為很多問題的解決邁開步伐。“很多問題都不能政府部門設想一個方案再讓市場照此解決,而是通過市場的自由競爭實現均衡。”范劍勇説。

  然而,吳沂城認為,當前業主大會的法律地位還不夠明確,影響了居民、業主大會和物業公司之間的有效溝通。現實來看,業主大會對物業公司以行使權利為主,而較少對物業公司承擔義務,而在業主大會的內部,委員會成員對小區其他業主只有服務的義務,而較少能夠享受到相應的權利。“市場化的定價機制更要求業主的積極參與,但這種狀況又導致打擊了業主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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