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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廣告收益,你拿到了嗎?

  • 發佈時間:2015-01-30 09:34:44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劉金輝

  電梯內、綠地旁、樓頂上……在居民小區公共區域,廣告隨處可見。

  這些廣告的不菲收益,作為業主的你拿到了嗎?

  一方面,國家相關法規明確:對這些位於公共區域的廣告收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另一方面,實際收益卻多被物業公司收入囊中。調查發現,執法主體不明確、業主委員會難組建成為釀成這種苦果和糊塗賬的主要病因。

  廣告收益是本糊塗賬

  在鄭州市區北部金盃路與銀河路交叉口的金藍灣小區,大門內兩側的燈箱廣告格外引人注目,一個燈箱廣告的LED屏上在迴圈播放著廣告。走進門洞裏,兩個電梯之間的顯示屏在播放廣告,電梯門上、電梯裏粘貼或挂著廣告框……僅從大門到樓梯,就有6處廣告位。

  該小區業主梁女士説,雖然對這麼多廣告有時也比較反感,但已經習以為常了。“很少考慮這些廣告收益分配的問題,小區物業也沒説過這事,應該由物業和業主共同分配這些收益。”

  梁女士認為,小區應該把這些收益公佈出來,讓業主們看看都用在哪了。

  筆者來到該小區的物業管理處,剛好碰到一位來續約的廣告商。他告訴筆者,他開的是個小公司,主要做電梯門上的貼紙廣告,一個電梯門一個廣告,每個電梯承包價300元一年。據他了解,電梯裏面的廣告位貴一些,一部電梯一年的承包費從1000元到3000元不等,這得看小區的位置和檔次。

  筆者粗略算了一下,這個小區有12棟樓,大概有70多部電梯,一年僅電梯門和電梯內的廣告,按最低價算約能收入9萬多元。再加上顯示屏和燈箱廣告,一年最低能收入十幾萬元甚至更多。

  該小區物業管理處李經理表示,這些廣告有些是公益的,收入很少,用於小區內的維護、修理等費用,只是並未公示。

  調查多個小區發現,小區內有燈箱廣告和電梯廣告是普遍現象,大多數小區的廣告都是物業公司賣給了廣告商,而收益卻很少向業主公佈,業主們也大多不知道這些收益用在了哪。

  法規條文成一紙空文

  根據國務院2007年10月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第55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鄭州市房管局物業管理處處長程建穎説,國家的相關法規已經很明確了,開發商或物業公司要想在小區、電梯、樓頂等公共區域安裝廣告設備必須經過業主們的同意,除去合理成本的收益可以用於專項維修基金,但必須有證據證明確實用於該項目,或者由業主大會決定。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楊紅梅説,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所以收益分配權掌握在業主手裏。

  但採訪中發現,多數物業公司設立廣告設施並未徵得業主們的同意,對收益的分配大多避而不談。

  維護權益先主張權利

  調查發現,之所以業主的權益得不到維護,一方面是大多數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很困難,另一方面是執法主體不明確。

  程建穎説,目前鄭州市有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大概有400多個,僅佔1/10,大多數小區沒有業主委員會,所以個別業主很難去主張自己的權益。

  “現在的小區居民大多相互不認識,個人公信力很難得到認可,很難組織業主大會,進而選出業主委員會,而大多數業主也只是考慮物業服務是否到位,很少有人去考慮小區廣告收益問題。”程建穎説。

  “我們只是對物業公司的服務品質和承諾承擔監管責任,小區廣告這一塊兒的執法權並不在房管局,具體是工商局還是別的部門,相關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程建穎説,“我們接到投訴,也只是去協調一下,但沒執法權。”

  楊紅梅説,如果業主通過打官司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話,這個成本太高了,所以還是政府應當明確執法權,加大執法的力度,規範物業公司的相關行為,維護廣大業主的權益。

  據了解,已有一些較大較規範的物業公司做出了一些探索和示範,即使沒有業主委員會,也對廣告收益實行單獨記賬,每年主動進行公示,花了多少錢,用在了哪,剩餘的如何分配等很明晰,贏得了業主們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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