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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費”真的能管住嗎

  • 發佈時間:2014-11-05 09:34:52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胡立彪

  從11月1日起,由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發佈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實施。該《辦法》的一大亮點是,明確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若有違反,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

  此前社會上關於餐飲企業設置“最低消費”是否合法的問題,爭議已經有好多年,但公理婆理,並無確論。如今作為部門規章的《辦法》出臺,似乎定了性,但能否真正息訟,尤其是能否得到實際執行,卻仍是個問題。

  有媒體調查發現,絕大多數消費者從自身權益出發是贊同這一規定的,但也有人擔心,餐飲企業恐怕不會嚴格按規定辦,他們很可能會換個馬甲,使用其他名目接著收費。事實上,所謂馬甲,許多餐飲企業早就準備好了,隨時可以穿起來。比如,有的餐館對包間不再要求“最低消費”,但設定了“最低使用人數”;也有的餐館沒有“最低”要求,但直接收取包間使用費、附加服務費等。此外,消費者還擔心,取消包間“最低消費”後,餐飲企業的服務很可能會變差,菜量可能減少,這樣消費者更吃虧。

  顯然,《辦法》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有點一廂情願的意思。想想看,餐飲服務是一種涉及買賣雙方利益的市場行為,如果市場管理者出臺某種規定只考慮其中一方的利益而置另一方的利益於不顧,當然會出問題。要知道,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出發點肯定是為了保證自身利益。有經濟學者指出,為了實現營利目標,經營者需要按照自身的成本-收益分析,選擇目標客戶群。餐飲經營者要求顧客在享受服務時必須購買某種數量的“最低消費”,以此作為商家願意提供這類服務的經濟學前提,這種行為本質上是資訊經濟學中的資訊甄別機制,並非什麼歪門邪道。商家此舉意在從眾多消費者中甄別出高支付意願的消費者。

  當然,餐飲企業這樣做必然會損及一些低支付意願的消費者的利益,他們會用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為自己辯護,甚至於借助人數優勢以民意的力量促使有關部門出臺像《辦法》這樣的硬性規定為自己撐腰。但這既改變不了商家逐利的本性,也無法阻止他們為了自身利益想辦法應對《辦法》的努力。很多餐館經營者表示,既然管理部門有了這樣的規定,他們也不會跟規定對著幹,會努力配合規定實行,但餐飲市場是買方市場,酒店餐館如何定位、提供什麼樣的服務是由市場和消費者的需要決定的,只要有高支付意願的消費者,餐飲企業就會提供類似包間這樣的差異化服務,問題只在於如何調整收費方式。

  餐飲企業以調整收費方式應對取消“最低消費”來保證自身利益不受損,這也沒什麼好説的。事實上,如果餐飲企業對菜價或者菜量進行調整,只要是在消費者知情的情況下,就是正常的市場行為,也就不涉嫌違反規定。需要指出的是,民間在“最低消費”上的爭議,與其説是企業自主定價權與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矛盾,不如説是兩者利益出讓平衡點的糾葛。最低消費是800元還是5000元,隨意性很大。以經營者利益為參照,當然劃的線就高,而以消費者利益為標準,線自然會降下來。事實上,一條誰都滿意的線是很難劃準的,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衝突爭議,乾脆就別劃線,換用別的容易達成利益公平的方式,比如,前面已經提到的用服務費代替“最低消費”。

  搞清了問題的根源,解決問題的方法就靈活多了,也就沒有必要動用政府部門出臺什麼規定去管本來應該由市場自己解決的事了。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市場的歸市場,道理其實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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