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9月26日訊 在今日召開的首屆中小投資者服務論壇上,中國證券業協會黨委書記、執行副會長安青松表示,健全完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是解決現階段我國資本市場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的根本措施。
據安青松介紹,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之一,與資訊披露制度共同構成資本市場有效運作的基礎臺柱。直接融資體系的基本市場邏輯是“買者自負”原則,即投資者分散決策,投資者通過分散決策自己承擔適當的風險和收益。但是由於資訊不對稱問題難以消除,和中小投資者作為“資訊弱勢群體”的客觀存在,傳統契約關係中的主體平等無法實現,於是引入“賣者有責”原則作為資本市場的重要契約原則。投資者適當性是“賣者有責”原則的具體體現。
那麼如何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安青松給出了以下幾個建議:第一是立法加以完善。在《證券法》修訂時,確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重要性並進一步完善制度結構,在資本市場“基本法”中提升投資者適當性原則的體系地位和功能意義,不僅在立法上加大了對投資者保護力度,也為從司法上保護投資者利益創造了條件。
第二,強化行政監管。貫徹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原則依賴於有效的行政監管。在新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框架下,強化一線監管、轄區監管職責,督促證券經營機構按照要求完善內部制度,並對相應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保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能夠落在實處。貫徹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理念,加大對違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機構問責力度。
第三,加強自律管理。在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方面,自律管理具有“更柔”、“更多”、“更細”的優勢,可以結合實際和個案,構建更富有彈性的適當性標準和行為指引,形成更多的匹配要素和更細的匹配考量,引導經營機構更關注實質性的適當性而不是形式上的適當性。組織行業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技術、流程等細節進行經驗交流和自律檢查,提升從業人員對投資者適當性的認識,促進行業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落地實處。
第四,落實主體責任。經營機構要在思想上牢固樹立“賣方有責”理念,充分認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重要性,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納入員工培訓和考核中,進行有效的內部控制;有效跟蹤評估測評和調整客戶風險等級,對客戶進行“精準畫像”;充分認識銷售産品或提供服務的風險情況,做好盡職調查和産品資訊披露。
第五,完善法律救濟。由於投資者相對於經營機構處於劣勢地位,故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應由經營機構對其已經履行適當性義務負有舉證責任。完善訴訟之外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充分發揮調解、仲裁等非訴糾紛解決機制的優勢,提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糾紛的解決效率。
第六,深入宣傳教育。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落實需要投資者的配合,監管機構、自律組織、經營機構應通過多種方式向投資者進行投資者適當性宣傳教育,讓社會公眾了解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基本原理,特別是 投資者自身的合法權益及證券經營機構應履行的義務。同時,讓投資者知曉在其權益受到侵害時的維權路徑,確保能夠及時、合理、合法地採取救濟措施。
安青松還稱,為了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監管機構、自律管理組織、證券經營機構要共同努力,紮實推進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實,促進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在産品交易與服務提供過程中切實承擔起應盡的資訊披露、産品風險評測、投資者風險評估、投資者教育的責任和義務,將合適的産品與服務賣給合適的投資者,實現賣者有責、買者自負有機結合,促進資本市場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責任編輯:熊若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