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3月9日訊 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新聞中心3月9日上午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錫文、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烏日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劉俊臣、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許安標、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程立峰就“人大立法工作”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提問。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錫文(中國網 高聰 攝)
以下為文字實錄:
記者:請問陳錫文先生,去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完成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法,當前的重點有哪些?我們也關注到當中設定的農地經營權什麼時候會擴展到農村的建設用地?在流轉的範圍內是否會突破農戶所在集體的限制,甚至是城鄉的限制?另外還有一個特別關注的小問題想請問劉俊臣先生,昨天報告説房地産稅法會穩步推進這個立法工作,請問有沒有具體的時間表?是否是本屆必須完成的?
陳錫文:我國農村現在還有2億多農民的家庭,承包著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以農村土地承包法是一部關係億萬農民切身利益的法律。去年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土地承包法的修正案,這次修改主要出於三點考慮:第一,農村改革已經40年了,農業農村情況、環境都發生了很多變化,特別是大家看到,城鎮化的推進、工業化的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民開始流動,外出務工經商,伴隨著土地經營權的流轉、規模經營的發展以及各種各樣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針對這樣一些情況,對土地的流轉有必要進行一定的法律規範。
陳錫文:第二,根據廣大農民群眾的要求,中央對保障農民承包土地的權益提出了一系列明確的政策,比如,順應農民要求保留土地的承包權、流轉土地的經營權這樣的意願,中央提出了要實行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要讓農民的承包權能夠進一步更加落實。第三,這些年來,在土地承包方面各地也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對解決這些問題和矛盾各地有自己的經驗和創造,這些經驗應該逐步上升為政策,如果再成熟的話再轉化為法律,基於這幾個原因,對農村土地承包法進行了修改。
陳錫文:這次修改的最重要的內容,我想大家都已經關注到了,就是把中央提出的農村土地過去的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兩權分離,變成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三權分置,就是承包集體土地的農戶經營權可以自己來使用,也可以流轉給別人,但是流轉了承包土地經營權以後,承包農戶和集體簽訂的原來土地承包關係並不改變,也就是説,承包農戶流轉了土地經營權之後,他仍然享有集體土地的承包權,這一條不改變。
陳錫文:這是這次法律修改的一個最重要的內容。它不僅僅對承包農戶的權益給予了足夠的保護,同時也對流轉土地經營權的各種新型經營主體流轉了經營權之後,他們的權益也在法律中得到了足夠的保護。這樣可能就會更加有利於促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發展,推進農業現代化進一步向前發展。
陳錫文:這次法律修改大家還注意到有兩個問題比較強調的,一是穩定土地承包關係並長久不變,這在法律中得到了明確的表達,讓農民更加踏實了。而且法律還明確規定,在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到期以後要繼續延長30年,這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已經明確了,所以這次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下來。這樣給農民吃了一顆長效的“定心丸”。在十九大時習近平總書記曾經講過,為什麼二輪承包之後再延長30年,因為二輪承包結束以後,再延長30年的話,大概是在二零五幾年,在那個時候和我們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這個目標的時間節點是非常吻合的。到了那個時候,顯然我們的農村土地經營還有很多新問題。所以總書記説,到那個時候我們再來研究新的土地政策。
陳錫文:至少從現在開始到2050年這一段時間,我想農民兄弟都可以很踏實,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通過確權登記頒證的辦法發給農民“鐵證”,讓農民踏踏實實。二輪承包結束以後再延長30年,這一點可以讓農民也讓社會各方面都放心。第二,法律中體現的一個很重要的重點,就是現在各地都在推進城鎮化,農民進城的規模越來越大,進城落戶以後的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怎麼辦,這次這個法律給予了非常明確的回答。明確提到了不能對進城落戶的農民設置這樣一個前提,就是不能要求他必須退出承包經營權才能進城落戶。在承包期內是不是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自己作主。法律明確規定,進城落戶的農民對承包期內的土地,引導支援農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戶可以自願退出,也可以採取把經營權流轉給其他經營主體經營的方式。這樣的話,我想對於農民來説更加進退有路,特別是進城落戶的時候更加減少了自己的後顧之憂。
陳錫文:這個法律的修改,我想主要在於這些方面,但實際還有很多具體的條款,大家還可以進一步研究。當前,我想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要讓農民了解這個法律的修改都有哪些重要的內容,尤其是土地流轉之後就會出現一些新的情況,比如流轉了的土地可不可以再次流轉,就是我租了你的地可不可以把租來的地再去租給別人,還有租來的土地可不可以拿到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法律都是允許的。但是,都有一個重要的前提,以流轉方式獲得的土地經營權要流轉給別人或者到金融機構去融資擔保,法律是允許的,但前提必須明確原承包戶要書面同意,他不同意不行。從這一條角度來説,也是保護承包農戶權益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像這樣的內容應該廣泛地向農民進行解釋和宣傳,讓他了解自己的權益,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要抓緊完成,我們已經搞了幾年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根據主管部門掌握的情況看,到今年年底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和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可以基本都完成。
陳錫文:第三,抓緊制定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的制度。比如允許流轉來的土地經營權在承包戶同意以後到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到底到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有一些什麼條件?有些什麼限制?有些什麼保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相關的制度才可以。第四,認真研究二輪承包到期以後延長承包期,現在二輪承包起點的時間各地有差別的,所以從現在看大概還有七八年、八九年的時間,二輪承包到期以後,延長30年這個工作到底怎麼做,還要進一步去細化、落實。
陳錫文:從法律看,我簡單介紹這些,剛才你還提到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是可以搞建設或者農村的建設用地可不可以流轉到市場?我想這兩件事,第一是法律寫得很清楚,承包土地經營權只能用於農業經營,這要實行用途管制,農地轉變為非農地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式。所以,流轉的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是不能作為建設用地去從事非農建設的,這是歷來如此,不會改變的。至於農村集體組織已經獲得了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只要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都是取得建設用地經營權的時候就是依法取得的,不是非法取得的,國家正在進行試點,在33個縣級行政單位推進依法取得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市場和國有土地享有同等權利的試驗正在進行,大家也看到人大常委會已經第一次審議過初審過了土地管理法,這裡面已經涉及到這個內容了,還要等待試驗的進一步推進,爭取把這個法律進行修改和完善之後,那時候才能確定農村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市場,讓它正式入法。正式入法以後,33個試點地區經驗和成果才可以在全國推廣。
(責任編輯: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