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10日訊 我國《票據法》自1996年開始實施,至今已有20多年,目前我國的經濟金融環境以及票據市場行為已發生了較大變化。總體看,票據的功能不斷豐富和延伸,電子化程度不斷提高,尤其是票交所成立後,全面實現了票據交易電子化、集中化。
中國網財經記者獲悉,今年兩會,全國人大代表,央行瀋陽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兼國家外匯管理局遼寧省分局局長朱蘇榮帶來了一份“關於加緊啟動修訂《票據法》完善票據市場法律體系”的議案。朱蘇榮指出,現行《票據法》在一定程度上已滯後於當前票據市場的發展實踐,亟待健全完善。
具體而言,一是無法完全滿足當前票據市場發展的現實需要。由於《票據法》制定的時代背景,我國的票據被設計為支付結算工具,弱化了其融資功能,並且條文基於紙質票據而定,這與當時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票據使用環境是相適應的,較好地平衡了當時市場發展和風險防範的需要。但隨著票據市場的發展變化,票據已成為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重要的融資工具。特別是票交所成立後,票據業務流程電子化程度大幅提升,票據的安全性和效率性不斷提高。但由於《票據法》制定時間較早,部分規定已經不能很好地適應當前票據市場發展的需要,必須與時俱進地加以修改完善。
二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需要。首先,強制提供真實貿易背景證明,無形提升了企業融資成本,催生了民間票據市場的發展,由於民間票據市場業務操作標準不一,容易滋生違法行為。其次,缺乏對電子票據形式的支援,儘管人民銀行通過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予以補充,但未上升到法律層面,導致佔主導地位的電票法律依據不足。再次,對商業信用體系關注不夠,商業匯票評級制度和開票企業資訊公開制度尚未建立,導致票據融資工具單一,過度依賴銀行信用。
三是票據市場作用發揮不充分。流通功能和融資功能是現代票據的重要屬性,但現行《票據法》缺乏對於票據標準化特性的明確規定,導致票據部分金額轉移無法實現,降低了票據的流通功能。同時,其不能作為資管産品投資對象等規定也可能導致票據利率上升,削弱了其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另一方面,《票據法》中存在部分立法缺位,導致持票人和金融機構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提升了票據使用過程中的操作成本,不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對此,朱蘇榮建議加緊啟動修訂《票據法》,完善票據市場法律體系,在保證安全性的基礎上,充分發揮票據功能以適應我國當前經濟發展和票據市場發展的需要。
一是緊跟票據市場發展。第一,明確票據形式包括紙質票據和電子票據,承認電票的法律地位。第二,明確紙質票據電子背書的法律效力,規定電子形式背書是在票據市場基礎設施以數據電文形式記載的背書。第三,明確電票的可分性,為電票的標準化資産地位提供法律支援。
二是促進票據功能發揮。首先,貫徹票據無因性原則,掃除融資性票據的法律障礙。其次,刪除商業本票“收款人名稱”項目,充分發揮票據的融資功能。再次,從法律層面約定已合法流轉的票據不得凍結和“重大過失”的認定標準,維護票據的信用,保障票據的流通性。最後,明確關於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問題應以首先遵從當事人的約定為原則,提升票據支援實體經濟的靈活性。
(責任編輯:曾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