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6日訊(記者 郭偉瑩 實習記者 程宇楠) 2019年的全國兩會已經拉開帷幕。據中國網財經記者獲悉,全國政協委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副院長、教授孫潔今年一共帶來了8份提案建議,聚焦于稅延養老保險、稅優健康險、長期護理保險、校園安全風險、失業保險等話題。
針對我國目前的老齡化進程和養老形勢,孫潔指出,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7年底,我國60歲及以上人口占比高達17.3%;2022-2030年,建國以來最大一波生育高峰(1962-1970)對應的2.4億人口將進入60歲,國民養老需求和全社會養老負擔屆時必將激增。
與此同時,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作為居民養老的“第一支柱”,面臨著較大收支壓力。根據國務院2017年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決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缺口合計達1300億,需要依賴財政補貼。作為“第二支柱”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參與者主要是政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難以突破覆蓋面小、參保人數少等困境。為鼓勵第三支柱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2018年4月,銀保監會、財政部等多個部門共同發佈了推進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通知和相關配套政策,6月,稅延養老險正式對外銷售。購買者每人每月可享受最高1000元、每年最高1.2萬元的個人所得稅遞延額度。
但根據同業交流數據,2018年共有16家保險公司開展個人稅延養老業務,累計實收保費約7000萬,承保件數約4萬件,商業養老保險在發揮第三支柱作用、服務民生和促進實體經濟方面的應有效果未充分顯現。
孫潔認為,存在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産品方面,一是稅延優惠政策適用産品品種較為有限,市場上有大量可切實解決客戶養老難題、深受消費者喜愛的優秀年金保險産品,但並不能享受到稅延政策,導致稅收刺激效果未能達到預期。二是稅延額度較小,6%或1000元每月的抵稅額度對中高收入人群的吸引力顯得尤為不足;領取階段稅率較高,對個人達到規定條件時領取的商業養老金收入,25%部分予以免稅,其餘75%部分按照1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對於投保人而言節稅效果更加有限。銷售方面,稅延養老險産品目前僅在上海、蘇州工業園區和福建(含廈門)三個地區試點,未在全國大範圍鋪開,銷售範圍受到較大限制,僅有極少人群能享受到該項政策福利。運營流程方面,該産品後續運營主要依託于中保信平臺,憑證生成、客戶資訊保全等操作流程較為複雜,需要保險公司、投保人及投保人所在單位之間的配合,增加了投保人的操作難度,使投保人的節稅體驗大打折扣。
基於此,孫潔建議加大稅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政策力度,使更多人能夠享受到該項政策福利,從而促進商業養老保險發揮對社會保障體系的補充作用,對提高國民老年生活水準、實現老有所養做出更大貢獻。主要包括以下兩點。
第一,建議擴大稅收遞延政策適用産品範圍和地域範圍。一方面,按照國際經驗,商業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推出,往往會激發居民配置養老保險的熱情。例如,美國稅收遞延政策廣泛適用於個人購買的年金保險,並推動年金保險在 1971 年至 1982 年年均 20%以上增長。建議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對個人購買的其他保障性年金保險給予一定額度內的稅收遞延優惠。另一方面,經過前期探索,相關參與方已積累了一定經驗,可逐步擴大稅延養老險試點範圍,最終放寬至全國。同時,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水準的不同,可制定不同的抵稅額度上限政策。
第二,建議在操作層面適當提高稅收優惠力度,理順相關參與方的資訊銜接和溝通。一是加大稅收優惠力度。個人所得稅稅基、稅率政策的調整以及專項抵扣政策的出臺,對稅延産品造成較大衝擊。可適當提高稅收優惠額度,如10%或5000元額度;目前領取階段7.5%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可調整為3%,對重疾、身故或全殘情況,建議領取時免繳個人所得稅。二是加強中保信系統與稅務部門的資訊銜接,設定自動認證,取消個人賬戶激活、取消個人稅延憑證的出具,即客戶投保成功後自動默認並進行抵扣,簡化當前流程。稅務部門可以組織企業人事部門和報稅人員稅延扣除專項培訓,以增強企業組織員工參保的積極性,真正做大第三支柱。
除加大稅收遞延養老保險政策力度的建議之外,孫潔委員還提出了如下建議:
在稅優健康險方面,孫潔認為,從長遠來看,稅優健康險具有十分廣闊的空間,應做實做大稅優健康保險,提高商業保險在醫療衛生體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發揮商業保險的保障功能,推進多層次社會保障發展。但目前來看,稅優健康保險業務發展並不理想,主要因為稅優政策宣傳力度不大、優惠力度缺乏吸引力、投保和抵稅的業務流程相對比較複雜、保險公司顧慮業務的長期經營風險,普遍持謹慎態度。基於此,孫潔提出四方面建議:政策方面,建議提高稅優健康保險的稅收優惠力度;制度建設方面:一是建議允許保險公司對患重大疾病的投保人開展核保處理,或對保險期間內患重大疾病的投保人採取有條件的保證續保,促進稅優健康保險業務健康、可持續地發展;二是放寬個人賬戶的使用限制,在投保滿足一定要求的情況下,允許在退休前使用個人賬戶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和支付個人自負醫療費用,提高投保人的參保積極性,鼓勵中青年群體投保稅優健康保險;在産品方面,一是建議監管部門制定相關産品責任調整規則或規範,允許定期調整既往症定義、正/負面清單、特定門診治療手段、慢性病定義等條款內容,二是建議允許保險公司申請上調稅優健康保險風險保險費率、設定一定免賠額等承保條件,三是建議擴大稅優健康保險政策覆蓋的産品範圍,將給付型、津貼型等健康保險産品納入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範圍;在監管方面,一是建議監管部門加大稅優政策的宣傳力度,二是建議將購買稅優健康保險的支出列入個人所得稅專項費用扣除項目。
在長期護理保險方面,孫潔指出,從我國目前在15個城市試點的情況來看,參保的失能老人得到了品質較高的專業服務,大大減輕了家庭的後顧之憂。但長期護理保險缺乏穩定的籌資機制和財政補貼機制,各統籌地區醫保基金支出壓力較大,部分地區的統籌基金正在面臨穿底的危險。其次,受生育保險與醫療保險和並實施的影響,醫療保險基金面臨的風險具有較強的不確定性。基於此,建議從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繳費中劃轉1%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基金。
除此之外,孫潔還提到了關於儘快建立“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社會保障合作機制的建議。孫潔發現,“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模式不一,有的國家實行社會保險型的社會保障制度,有的國家實行稅收型的社會福利制度;另一方面,我國勞動力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就業形式各不相同。如果東道國沒有和中國簽署社保雙邊互免協定,沒有建立一套與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相互對接的保障機制,那麼通常情況下這些赴外就業、工作的勞動者或者需要繳納雙重社會保險費,或者會出現國內社會保險斷保、在國外也無法享受東道國社會保險待遇的普遍現象。當這些勞動者未來回到國內就業或者養老時,如何確認其社會保障權益歸屬便成為難題。為此,孫潔提出了四點建議:一是與實行社會保險制度的“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簽署雙邊社會保險互免協議;二是與實行稅收型社會福利制度的“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簽署合法納稅僱員平等享受所在國國民待遇的協議;三是針對外派員工,一人就業、家屬隨行且無就業的家庭,政府應採取相應的補貼政策,使職工安心工作,家庭穩定;四是對於自主創業的我國勞動者,應有相應的社會保障對接機制,以便其未來回國繼續工作時,社會保險待遇可以對接,維護其合法權益。
提起校園安全,有關資料表明,全國每年大約有1.6萬名中小學生非正常死亡,每天平均有40多名學生因食品中毒、交通事故、溺水等風險事故死亡。由於公眾法制意識的覺醒,學生家長維權意識越來越強,校方與家長就風險事故的處理賠償很難達成協定,而頻頻引發各種矛盾糾紛嚴重影響平安中國建設。就此孫潔強調,2017年,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其中第19條規定,校方應按要求購買的校園方責任險,正是改善政府社會治理方式、合理充分利用保險機制轉移校方風險,減輕學校經濟賠償負擔,確保學校秩序穩定的極為重要的商業機制。但孫潔發現在校方責任險推進的過程中,還存在著許多突出問題急需解決:一是保險公司産品創新不足,險種門類少,難以應對新形勢下紛繁複雜的風險;二是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校方的責任難以界定;三是保費出資模式混亂,投保無統一規定。基於以上情況,建議有三點:一是出臺政策,引導保險公司不斷創新校責險等責任險産品。通過政策引導保險擴大校責險的保障範圍,開發運動傷害、食品安全等與校方責任相關的産品。二是完善法律制度,明確各方職責,調動各方參與風險管理的積極性。結合《保險法》和《學生傷害處理辦法》,出臺“學生風險事故歸責辦法” ,在頂層設計中明確、細化和界定各方在校園風險管理中擔任的角色和定位,並適時推出校園方強制責任保險。三是規範保險出資模式,努力拓展保費來源,提高校責險的承保面和保障金額,以商業模式有效化解社會治理中的難題。
在失業保險金方面,孫潔指出,目前,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最低工資相掛鉤的做法難以適應失業工人的基本需求,建議失業保險金待遇標準與繳費工資相掛鉤。首先,職工在失業時面臨的主要風險由生存風險轉變為收入損失風險,市場上商業性質的收入損失保險産品缺乏都要求失業保險金標準應該和繳費工資掛鉤,有利於緩解職工收入損失風險,為職工和家庭提供穩定收入預期。再者,我國社會救助制度的不斷完善要求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最低工資脫鉤,重新確立失業保險的制度目標。最後,在一定程度上,適當提高失業保險金,有利於失業人員找到更加匹配自己能力和興趣的崗位,長期來看有利於提高勞動生産率。基於此,提出四點建議:第一,調整失業保險的制度目標,將“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修改為“穩定失業人員基本收入”;第二,調整失業保險金待遇標準,將失業保險金待遇標準與繳費工資相掛鉤;第三,深入評估失業保險經濟效應,綜合考慮失業保險的消費平滑效應和對勞動力供給的扭曲效應,計算最優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確定失業保險金待遇標準佔繳費工資的比例奠定基礎;第四,通過稅收優惠和政策扶持等手段大力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發和設計失業收入損失保險産品,作為國家基本失業保險制度的有力補充,完善多層次的失業收入損失保障制度。
(責任編輯:曾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