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7月8日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精神,促進外貿回穩向好、提質增效,改善外經貿發展環境,財政部今日發文,以期促進外貿回穩向好,改善外經貿發展環境。
以下是《通知全文》:
財行[2016]212號
中央有關部門(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精神,促進外貿回穩向好、提質增效,改善外經貿發展環境,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關於印發〈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4〕36號,以下簡稱《資金辦法》)規定,結合當前外經貿形勢要求,現將2016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有關重點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援重點
(一)促進外貿穩增長、調結構。
1.推動中西部地區及加工貿易重點承接地承接加工貿易梯度轉移。支援中西部地區加強與東部地區産業及人才合作,共建加工貿易産業園區,開展員工技能培訓和就業促進,完善各類配套服務和營商環境,舉辦大型國際展會。支援加工貿易梯度轉移重點承接地建設,採取有針對性措施招商引資,降低綜合成本,積極承接加工貿易梯度轉移。
2.支援外貿中小企業開拓市場。幫助外貿中小企業開展境外專利申請、商標註冊及資質認證,參加國際性展會。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推動金融機構、保險機構、股權投資機構等社會資金加大對外貿中小企業的支援,改善融資服務、降低融資成本和經營風險。根據《商務部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關於支援中小外貿企業提升國際化經營能力的通知》(商財函〔2016〕6號)有關要求,在資訊管理、資信調查、風險控制、保單融資等方面,為外貿中小企業開拓市場提升服務品質和水準。
3.促進外貿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推動外貿産品創新、研發設計、品牌培育、標準制訂,支援國際行銷和售後服務體系建設,加強品牌産品的推介宣傳,積極承接國際中高端産業轉移。完善外貿資訊調查公共服務體系。鼓勵創新外貿發展模式,培育新興業態和新競爭優勢,提升外貿發展的品質和效益。
支援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結合當地實際和優勢完善統計監測、資訊共用、現代物流、金融服務、信用管理、風險防控、“單一窗口”、市場開拓和行銷等服務體系,有效引導社會資源,合理配置公共資源,幫助企業有效利用電子商務開展對外貿易。
鼓勵有實力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建設“海外倉”和海外運營中心等服務設施,通過創新技術手段和服務模式,以企業對企業(B2B)方式為企業開拓市場提供綜合配套服務,提高便利化水準,擴大服務覆蓋面。
4.促進繭絲綢産業優化結構和國際化發展。按照《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財政部 農業部 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促進繭絲綢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商運發〔2013〕358號)規定,支援蠶桑基地建設、新産品研發、技術創新和産業化應用、絲綢清潔生産和節能減排、絲綢印染後整理加工升級、絲綢品牌建設和市場開拓。
5.鼓勵擴大先進設備和技術、關鍵零部件産品進口。支援我國境內企業以一般貿易方式、邊境貿易方式進口列入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發佈的《鼓勵進口技術和産品目錄(2016年版)》(以下簡稱《目錄》,另行印發)中的産品(不含舊品),或自非關聯企業引進列入《目錄》中的技術。
(二)促進服務貿易創新發展。
1.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支援經國務院批准的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建設和完善公共服務平臺。根據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佈的《鼓勵進口服務目錄》(另行印發),鼓勵試點地區進口國內急需的研發設計、節能環保和環境服務等。支援設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引導基金,為試點地區符合産業導向的中小服務貿易企業融資提供支援,培育服務貿易市場主體。
2.鼓勵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指我國境內企業與境外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戶提供國際(離岸)外包服務並從境外取得收入的業務活動(業務範圍詳見附件)。支援重點包括:鼓勵經國務院批准的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完善公共服務平臺,加強現有平台資源統籌利用,提高使用效率。推動服務外包企業開展研發、設計和品牌建設,建立國際(離岸)接包中心和研發中心,取得國際通行的資質認證,積極開拓國際市場。鼓勵服務外包企業、培訓機構(含大專院校)建立和完善培訓體系,開展國際服務外包人才培訓,培養國際化複合型人才。
3.鼓勵技術及技術服務出口。指我國境內企業通過貿易、投資或經濟技術合作方式向境外實施的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專有技術轉讓或許可等技術轉移,以及技術轉讓或許可合同項下提供的技術服務。不包括《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第12號)所列的出口技術。重點支援具有國際競爭力、成熟的産業化技術出口及技術服務出口。
(三)引導有序開展重點領域的對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資等業務。
1.鼓勵根據國家有關重點規劃,圍繞鐵路等交通運輸、電力、通信設施、礦産資源 、航空航太、海洋工程、農業、林業領域,開展互利共贏的對外承包工程及境外投資業務。其中,對外承包工程指我國境內企業承包境外建設工程項目,包括諮詢、勘察、設計、監理、建造、採購、施工、安裝、調試、運營、管理等活動。境外投資指我國境內企業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2.鼓勵開展技術、品牌、專利、行銷網路等境外並購及重點領域的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其中,重點領域的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指通過商務部、財政部確認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商貿物流型、農業産業型、資源利用型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以及吸收先進技術的研髮型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且應符合國家對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發展的總體佈局要求。
3.完善對外勞務合作公共服務。按照《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和《商務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總局關於印送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建設試行辦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號)規定,支援對外勞務合作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強化資訊諮詢、素質培訓、權益保障、規範引導等服務功能,實現跨區域提供服務。其中,對外勞務合作指我國境內企業組織勞務人員赴其他國家或地區為境外的企業或者機構工作的經營性活動。
二、資金分配及申請
(一)資金分配方式。
採取因素法和項目法分配資金。其中:先進設備和技術、關鍵零部件進口事項採取項目法分配資金;外貿轉型升級事項,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引導基金事項,重點領域的對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資事項採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方式分配資金;其他事項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
(二)資金申請。
1.為加強對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和項目的全面、實時、動態監管,有關中央部門(機構)或省級商務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將所屬企業、單位報送的資金申請,繼續通過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網路管理系統(網址為zxzj.mofcom.gov.cn)填報申請材料,同時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紙質申請材料(外貿中小企業開拓市場事項仍由各地企業通過網址www.smeimdf.org.cn填報申請)。
2.採取項目法分配的鼓勵進口事項,由有關中央部門(機構)或省級商務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將所屬企業、單位報送的紙質申請材料于2016年9月30日前匯總上報商務部、財政部,未按規定時間送達的,不予受理。商務部會同財政部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將審核合格項目作為2017年安排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依據,並將審核合格項目通知有關中央部門(機構)以及省級商務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採取項目法分配的重點領域對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資事項有關工作另行通知。
3.採取因素法分配的資金,由商務部會同財政部確定資金分配方案,財政部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資金撥付至省級財政部門(其中部分資金已于2015年提前下達)。請各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商務部門根據《資金辦法》及本通知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資金使用細則,同時按照屬地原則組織開展資金申報、審核、公示、撥付等工作。
三、績效目標管理
(一)總體要求。
為加強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工作,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5〕163號)規定,各有關中央部門(機構)以及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商務部門在申報資金時應設定項目績效目標和區域績效目標,以及相應的績效指標。
1.實行因素法管理的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商務部門共同設定本年度區域績效目標,填寫《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並於2016年8月30日前上報財政部和商務部,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2.實行項目法管理的專項資金,由項目具體實施單位根據相關工作和目標完成情況設定項目績效目標,並在申請項目資金時一併報送。其中,地方企業、單位績效目標由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商務部門審核匯總後報送財政部和商務部;中央企業、單位績效目標由中央部門(機構)審核匯總後報送財政部和商務部。
(二)年度重點。
2016年,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重點開展中西部地區承接加工貿易梯度轉移事項和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事項的績效目標管理工作,由中西部地區、試點地區(包括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要求編制本地區專項資金支援承接加工貿易梯度轉移和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的年度和中期績效目標,並細化、量化具體績效指標,于2016年8月30日前報送商務部和財政部審核,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年度終了,在中西部地區、試點地區開展績效自評的基礎上,商務部會同財政部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地方年度績效目標進行考核,並加強考核結果的應用。
四、其他要求
(一)各有關中央部門(機構)以及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商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資金辦法》及本通知規定安排使用資金,認真組織好所屬企業、單位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項目庫建設、績效目標編制、資金申報及審核等工作,並做好政策宣傳及指導,確保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及時了解相關政策規定。
(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70號)、《關於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5〕15號)的要求,為進一步提高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效率,對各省級財政部門尚未撥付的2015年及以前年度結余資金,可在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規定使用範圍內,按照2015年申報工作通知及本通知要求,調整優化內部支援重點,于2016年底前完成資金撥付工作。
(三)各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商務部門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29號)要求,對本地區支援外經貿發展的資金政策進行合規性審核,及時修訂不合規的文件。
本通知未盡事宜按《資金辦法》規定執行,特殊事項另行通知。
(責任編輯:馮孔)
版權聲明:凡本網站註明“來源:中國網財經”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範圍內使用,並註明“來源及作者”。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