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商業銀行不得為代銷産品提供擔保
- 發佈時間:2016-05-13 16:49:58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劉波
中國網財經5月13日訊 今日,銀監會發佈《關於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近年來,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快速發展,但同時也出現了誤導銷售、未經授權代理銷售、私自銷售産品以及與合作機構風險責任不清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監會近日印發了《關於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針對商業銀行代銷業務的投訴問題,《通知》強化了對代銷産品銷售環節的監管要求。一是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只能向客戶銷售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代銷産品;二是加強資訊披露和風險揭示,要求商業銀行告知客戶代銷産品的發行機構和産品屬性等資訊,充分揭示代銷産品風險,不得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産品;三是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將代銷産品與存款或其自身發行的理財産品混淆銷售,不得違背客戶意願將代銷産品與其他産品進行捆綁銷售,不得為代銷産品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擔保等,不得允許非本行人員在銀行網點從事産品宣傳推介、銷售等活動。
另外,《通知》要求商業銀行通過營業網點開展代銷業務,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實施錄音錄影,並妥善保管錄音錄影文件等代銷業務文檔,文檔保存年限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為防止銷售人員私自銷售産品,《通知》做出了如下規定:一是加強員工行為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對銷售人員及其代銷産品範圍進行明確授權,並在營業網點公示;二是實行專區銷售,商業銀行應按照銀監會有關規定在專門區域銷售,銷售專區應當具有明顯標識;三是要求商業銀行在營業網點或官方網站提供查詢代銷産品資訊的渠道;四是禁止商業銀行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範圍開展代銷業務,假借所屬機構名義私自推介、銷售未經審批的産品,或在營業區域記憶體放未經審批的非本行産品銷售文件和資料等。
代銷業務的投訴處理方面,《通知》要求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在代銷協議中約定雙方在投訴和應急處理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會同合作機構建立代銷業務客戶投訴和應急處理機制,明確受理和處理客戶投訴的途徑、程式和方式,以促進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根據各自的責任與義務,密切配合,做好投訴受理和處理等相關工作,妥善解決投訴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