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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商業銀行應對擬代銷産品開展盡職調查

  • 發佈時間:2016-05-13 16:38:34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波

  中國網財經5月13日訊 今日,銀監會發佈《關於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近年來,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快速發展,但同時也出現了誤導銷售、未經授權代理銷售、私自銷售産品以及與合作機構風險責任不清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監會近日印發了《關於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知》規定,除政府債券和實物貴金屬之外,商業銀行只能代銷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産品。關於商業銀行代銷産品的範圍,銀監會與證監會和保監會已進行了充分溝通。當前,金融牌照具體為銀監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以及保監會頒發的《保險公司法人許可證》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同時,為給未來市場發展預留空間,《通知》規定“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在合作機構管理方面,商業銀行應當由總行對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建立並有效實施對合作機構的盡職調查、評估、審批和退出制度。原則上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與合作機構總部簽訂代銷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商業銀行應與合作機構建立定期對賬機制,並由總行對合作機構的系統接入或託管實施統一管理,在本行與合作機構的網路和資訊系統之間保持風險隔離。

  在代銷産品準入管理方面,商業銀行應對擬代銷産品開展盡職調查,原則上應由商業銀行總行對代銷産品進行審批,並以書面形式對分支機構代銷産品範圍進行明確授權。商業銀行應對代銷産品進行風險評級,不得代銷未經合作機構確認合規或未列入合作機構審批名單的機構發行的金融産品。

  《通知》印發前,商業銀行已經銷售但不符合《通知》規定的代銷産品,應在産品到期或兌付後結清,不得繼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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